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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路过

注安们行动起来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正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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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1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特别是安全总监一项,安全总监应当有足够的权利,他应当直接向企业第一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部门最好实行上级派驻机制。
发表于 2014-3-21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搞什么搞嘛,法律条款居然用上了“建议”、”鼓励“这些词语,能体现它的严谨、规范和强制性吗,你鼓励他就会用吗,这不等于放屁吗?
发表于 2014-3-21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搞什么搞嘛,法律条款居然用上了“建议”、”鼓励“这些词语,能体现它的严谨、规范和强制性吗,你鼓励他就会用吗,这不等于放屁吗?
发表于 2014-3-24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了有用嗎
发表于 2014-3-24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一起努力,注册安全工程师必须写到法里才会有地位,只依据安监总局的规定或办法没有一点效力。
发表于 2014-3-24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条款居然用上了“建议”、”鼓励“这些词语,能体现它的严谨、规范和强制性吗
发表于 2014-3-26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26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安全管理是最不招人待见的岗位啦
发表于 2014-3-26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就提一点: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和直接负责人负有同等的安全责任。
发表于 2014-3-26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3-26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单位许多人不愿意从事安全工作,原因:责任大,待遇低;安全不出事是应该的,安全出了事是你的事。
反正安全出了事对领导影响不大,找个顶包就行。
唉!国家各级领导想法可能是一样的吧!
发表于 2014-3-27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见和你们的基本一样,注安配备及使用必须明文规定,否则老是空喊,安全工作永远跟不上。。。
发表于 2014-3-27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责任重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自己其实是不安全工程师
发表于 2014-3-30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提完了
发表于 2014-3-30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提的注安快去提
发表于 2014-3-31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越来越完善,
发表于 2014-4-1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致力于安全工作的同仁加Q群242654791,一起交流,学习
发表于 2014-4-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建议就是一条,大幅提高安全违法成本。任何公司都会算账,违法成本低,安全肯定得不到重视,提高了违法成本,不出或少出安全事故对公司来说是省钱的话,领导就会重视了。
发表于 2014-4-1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4-4-3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要顶,楼主的头像还是不错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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