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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们行动起来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正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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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人大网目前举行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截止日期为 2014年4月1日  目前在安全生产修订案中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部分只有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详情请访问 http://www.safehoo.com/Laws/Views/201403/342298.shtml

意见提交  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6185181#
发表于 2014-3-3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建议:
1、第二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建议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理由):原法律明确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由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确保了用专业的人员,全面的知识来管理安全工作,也做到了资源的最大节约,避免浪费。有利于安全专业型人才不断涌现,切实管理好安全工作,防止了“老弱病残”管安全。
2、第二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议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直接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或者将建筑施工单位单列: 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大型建设项目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由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规模大小、人员等,按一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理由):安全工程师是国家人社部和安监总局在国家层面组织,各省设考点的非常严格和严肃的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安全工程师掌握全面多领域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是最高级别的安全专门人才,可以胜任所有安全管理工作。
如果其他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考核,就会出现外行管安全、“老弱病残”管安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就是空话,这些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永远上不去。
法律的修订应具有前瞻性,流出一定余量,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可进行完善。因为法律一般较稳定,要实施很多年,如果法律没引领性的,这些行业可能很多年也就没变化进步。法律指方向,今年50万注安,一两年后就会有100万、1000万人考取安全工程师,整个国家的安全管理水平在很短时间提到一个高水平。如果没引领,今年50万,明年后年也许都只有50万人,就起不到推动效力。
发表于 2014-5-26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范洪新 发表于 2014-3-21 10:52
建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鼓励”二字不确定性语言删除。除了“危险物品的生产、 ...

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与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否则企业不会重视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3-3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注安们赶快去提意见!!!!
发表于 2014-3-4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赶快行动起来,我已经提了
发表于 2014-3-4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配安全师的词就改为高危行业必须配和其它的行业应当配。
发表于 2014-3-4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建议增加 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安全总监由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赋予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安全总监在国外是十分成熟的制度。
第二个;建议实行 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事务所担任安全评价,安全审核,安全管理等第三方服务,让社会的安全由社会中介来管理,减少部门的工作量。
第三个;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交由安全监督部门或者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防止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作假或者不到位。
第四个;安监局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部门有监督指导权,明确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权利划分,给予安监局优先的权利。
第五个;安全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实行以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队伍来建立,不再另行建立应急队伍,避免资源浪费。
第六个;建立安全诚信网上查询系统,违法违规及时公布,建立国家级以及省级系统,违法者一定时间内不得从银行贷款。

这是俺的意见,望领导们能采纳
发表于 2014-3-3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很有道理,提上去了吗
发表于 2014-3-3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快点行动起来
发表于 2014-3-3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快点行动起来
发表于 2014-3-3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提了
发表于 2014-3-3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说的很中肯、言辞也很专业!各种举手、赞成!
发表于 2014-3-3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也白说,白说也得说,白说谁不说!
发表于 2014-3-3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同意此意见,我巳将上建议提了,希大家都提
发表于 2014-3-4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理由:现在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太流于形式,根本无法进行系统性、知识性的考核。
我的建议,已提交,和三楼的相比实在太业余了。。。。。。。
发表于 2014-3-4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才能提高安全师的价值和作用。
发表于 2014-3-4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赞赞赞
发表于 2014-3-4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人责任太大,作茧自缚。
发表于 2014-3-4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起努力!
发表于 2014-3-4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快点行动起来
发表于 2014-3-4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业人员有呼声,企业有需求,监管部门有愿望,但就是决策人员没声音。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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