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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路过

注安们行动起来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正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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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5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提了三条,管用不管用就不知道了
发表于 2014-3-5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是好的,中国有很多完善的法律,但是,政府相关监管部就是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监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对安全管理人员就算怎么去强调落实配置,对中国的企业老板的作用都不是很大。我相信大家都应该是注安,大家认为注安的作用有多大?
发表于 2014-3-5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4-3-6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征求意见2521条....欢迎大家勇跃参与.....
本人意见如下:
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发表于 2014-3-6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意见不一定有用,但不提肯定没用
发表于 2014-3-6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提了,大家都去提,机会难得,不要错过
发表于 2014-3-6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提了,大家都去提,机会难得,不要错过
发表于 2014-3-7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赶快行动起来,我已经提了
发表于 2014-3-7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们!大家去提吧?发挥我们注安的力量!多少年了!总算有我们注安说话的地方了

发表于 2014-3-10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1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危行业和其它行业都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发表于 2014-3-1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危行业和其它行业都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发表于 2014-3-17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发表于 2014-3-18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发表于 2014-3-20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也白说,白说也得说,白说谁不说!
发表于 2014-3-20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个;安监局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部门有监督指导权,明确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权利划分,给予安监局优先的权利。
安监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明确职责,不能同时到企业执法,比如建筑施工应该有建设局主管,安监局可以考核建设局的安全工作,但到工地或企业不能单独去执法,尤其是处罚。企业在这方面真是怨声载道。影响政府形象,标准掌握不透,只注重拿钱。
发表于 2014-3-20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20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21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
发表于 2014-3-21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鼓励”二字不确定性语言删除。除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也负有重大危险源行业,建筑业生产安全也不比矿山安全形势强。近几年虽然一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次数减少了,但是二、三、四级生产安全事故次数却频繁发生。建筑业企业多属私营,法人对安全仍属于模糊意识。若在本安全生产法条款中采用“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法人可认为按该条文可聘可不聘 。
    法律一旦颁布就具有它的严肃性、认真性、可行性、强制性。建议第三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必须配备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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