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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哥哥姐姐们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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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个水泥厂里的安全员
哪位哥哥、姐姐有水泥厂的事故案例
分享给我下  谢谢了
发表于 2010-5-20 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泥厂司机想当然操作造成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

        杨某是某水泥厂水泥车间五楼的炉渣斗子提升机司机。一日,她上中班的途中与早班职工碰了面,便问:“有事吗?”对方答:“没事!”

        到五楼后,杨某见仓内炉渣不多,便打信号与底楼炉渣螺旋输送机司机联系。几分钟后无回应,杨某便启动炉渣斗子提升机,并随后到底楼查看。经过斗子机坑旁边时,杨某惊恐地发现,炉渣斗子提升机尾部机身收料门打开,一男子趴在机坑里,头部伸进了正在运行着的斗子壳内。

        杨某慌慌张张地跑到五楼,关闭斗子机,拉掉电源,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值班领导到现场查看,机坑里的男子头颅已不见了,从穿着、体型和班组考勤表判断,死者是炉渣螺旋输送机司机李某。

原因分析

1. 早班斗子机司机提前下班,未交代斗子机尾堵塞,违反手上交班制度。

2.  杨某接班后,未作巡视检查,在信号联系无回应的情况下违章启动了斗

子提升机,违反了厂《安全制度》中的《信号安全使用制度》。

3.  斗子机头与机尾相距五层楼,却无必要的安全连锁装置和防护措施,比

如底楼处理故障时却不能断掉电源。厂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防范措施

一是要加强基层班组劳动纪律,严格落实手上交班制度。

二是切实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制度落实。

三是举一反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增添必要的安全技术装备和防护用品
发表于 2010-5-20 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违章操作致水泥厂工程倒塌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2年10月l0日13时50分,湖南省某镇水泥厂熟料堆棚在浇灌混凝土时塌落,造成死亡9人,伤12人的重大事故。

    1991年12月20日,某镇水泥厂扩建工程破土动工,至1992年9月底,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后将熟料堆棚这一单项工程交给良田镇建筑公司张某某,并要求尽快安排施工队进场施工。1992年9月24日,张某某与镇水泥厂施工工地负责人王某某协商将熟料堆棚工程交由施工组段某某承担。段某某接受任务后征得王某某、张某某同意,自行布筋绘图,钢筋下料,自行购进松原条作屋面模板支撑并将屋面支撑架及模板工程以每平方米23元包给从未做过这类工程的木工李某某。9月25日,李某某开始搭设支撑架,10月5日建筑公司副经理张某某现场检查时,发现支撑架不合规范要求,于当日下达了《整改通知书》,10月7日又向李某某提了整改意见。10月10日上午8时许,由扩建工程指挥部工地现场管理员王某某和建筑公司见习施工员胡某某对隐蔽工程进行了验收。王、胡两在验收屋面钢筋模板后,就在《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单中签字同意下道工序施工。迟到工地的张某某也未提出异议,默认下道工序施工。上午9时左右,民工全部到齐后开始浇注混凝土。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大梁模板下沉的前期预兆,便对支撑架进行了局部加固,在浇注混凝土的施工中震动器突然发生故障,挑运混凝土的民工17人集中在屋面,加大了支撑架的压力,从而导致支撑屋面模板倒塌约14.5平方米,倾斜面积约35平方米,造成9人死亡,5人重伤,7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折

    对这起坍塌事故的原因,有关部门作了鉴定:熟料堆棚屋面长25米、宽10米、建筑面积250平方米,离地10米,无设计图纸,未办理报建质监、施工许可证。屋面模板支撑不符合要求,搭设方法严重违背施工及验收规范。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不够,是造成这次人为的重大事故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段某某接受熟料堆棚任务后,自行布筋、钢筋下料,自购不合格的生杉条作模板支撑架材料;施工过程中未编制安全施工方案,也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在发现支撑架不合要求时,仍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熟料堆棚工程在未经甲、乙双方验收时就擅自先行浇注混凝土。

    李某某,在不具备木板支撑工程知识的情况下,盲目接受高达19米的熟料堆棚支撑工程,冒险作业,偷工减料,在接到整改通知时,只作了局部加固,未按要求彻底整改,尤其是当发现事故预兆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上述二人盲目施工,冒险指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王某某身为技改工程指挥部工地管理负责人,在熟料堆棚单项施工中,对支撑架不符规范有察觉,口头上要求施工组加固支撑,但在检查验收堆棚隐棚工程准备下道工序施工时,未对堆棚支架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就盲目在《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单》中签字,同意下道工序施工。

    张某某身为镇建筑公司副经理,主管该项工程的施工,在熟料堆棚建筑项目没有正式设计图纸,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盲目接受施工任务,安排施工,发现木板支撑不合规范要求,虽然下了整改通知,但没有检查落实,致使事故隐患没有消除,在木桩支架验收时,又默认下道工序施工。

    上述二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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