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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附赠热水器致租客煤气中毒死亡 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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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方网通讯员陈炜华7月16日报道:购买二手房时附赠的燃气热水器本身就是政府明令淘汰产品,买下房子后,新房东马女士将房屋出租给吴小姐使用,没想到吴小姐竟在洗澡时,因煤气中毒不幸身亡。究竟谁该吴小姐的死负责?吴小姐家人一纸诉状将马女士告上法庭,而马女士则认为,二手房卖家等人均应承担相应职责。
  2005年,马女士从邢先生处购买了位于大连西路的一处二手房。房屋交接时,卖家邢先生未将附属于房屋的非强排风式热水器拆走,并表示将该热水器送给马女士使用。2010年8月,马女士将房屋出租给来上海工作的吴小姐使用。同年10月,吴小姐在租住房屋内洗澡,因燃气热水器废气泄漏,不幸中毒身亡。经公安机关、燃气公司现场勘验,该房屋内的燃气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系政府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
  
  这对吴小姐的家人来说无疑是天大的噩耗。原来,吴小姐父母在农村生活,她在家排行第二,家中有一个哥哥,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弟弟。早年,吴小姐的母亲在生育她时落下残疾,常年卧床,易于2002年去世。父亲吴先生曾患严重的肾炎,丧失劳动能力。吴小姐靠着亲友的资助才完成了五年的建筑设计专业,成为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
  究竟谁该为吴小姐的死负责?吴小姐父亲和她未成年弟弟一纸诉状将房东马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她赔偿损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吴小姐父亲、弟弟二人)、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7.5万余元。
  马女士到庭后辩称,此处房屋系其购买的二手房,肇事设备为房屋原房东刑先生之前安装。她认为,除刑先生外,该设备的生产厂家、燃气公司、中介公司均该为吴小姐的意外负责,当庭要求追加促成二手房交易的经纪公司、燃气公司、热水器生产公司、邢先生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另外,因吴小姐在使用燃气具时,未尽到审慎义务、使用不当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自有房产,应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出事房屋原所有权人邢先生将该房出售给马女士,而马女士接受,应视为对该房屋所涉权利、义务的接受,其中包括该房屋附属的燃气热水器。马女士又将该房产出租,应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现因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承租人吴小姐死亡,马女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马女士提出的设备生产厂家、燃气公司、租赁中介公司负有责任,因与吴小姐的死亡无直接关系,如马女士认为上述单位与本起事故存在其它法律关系的,可另觅途径解决。死者吴小姐生前租赁、居住该房屋,根据其高学历身份,她对房屋内的设备状况应当是明知的,但疏于管理,且在使用燃气设备时疏忽大意,造成事故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马女士应当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吴小姐应负次要责任。原告吴先生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主张抚养费,并无不当。在考虑吴先生还有一名成年子女(即吴小姐之兄)的因素后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抚养费数额。至于吴小姐未成年的弟弟,与吴小姐之间虽为姐弟关系,但不存有法定的抚养关系,故有关吴小姐弟弟抚养费一节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最终,杨浦法院判处马女士赔偿吴小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5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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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之过!.......
发表于 2012-7-17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WHO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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