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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身为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站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监督生产,酿成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琦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徐琦受遂川县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站的指派,担任县城新城佳园B区一期工程安监员。期间,被告人徐琦进不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的职责,未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脚手架工程施工方案》等规定,检查4号楼外脚手架搭设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外脚手架投入使用前的验收情况,以致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由无登高架设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参与搭设及未经验收、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外脚手架投入使用的违规行为。2009年6月9日后,被告人徐琦进先后三次发现外脚手架存在顶撑绑扎不牢、松动、移位,剪刀撑没有扎到顶等安全事故隐患和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仍未按规定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整改,使该工程外脚手架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一直未整改到位,致使建筑工人在工作时发生从脚手架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此次事故系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琦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施工人员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琦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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