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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终于轮到“专家”中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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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9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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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聘请专家到企业查隐患那一天起,我就暗暗为那些专家捏了把汗:这点钱可不是那么好挣的!这个社会有太多看不懂的东西,由不得我不胡思乱想。近日,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的一起事故调查报告,似乎又印证了我的这点小心思。

2020年6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某工地在浇筑屋面构造梁过程中发生3人死亡、1人受伤的坍塌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搭设的8号楼屋面构造梁柱模板支架不合理。值得注意的是,事故报告认定顺德高新区管委会为更好服务企业,主动承担包括涉事工地在内的管委会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巡查检查,但检查工作不到位,聘请的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某建筑领域专家何某某,参加了2020年6月17日对涉事工地开展的专项检查。其现场检查随意,没有按照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施工现场的模板支撑进行全面检查,没有发现8号楼屋面构造梁模板支撑体系这重大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批评教育。

这些年,政府安监人员没少因为“未发现隐患”被追责。辖区内的企业不是只有一家,每家企业的隐患又那么多,一些隐患的专业性还特别强,凭安监人员现有的那点专业知识根本查不出来。于是,有人想出个办法,由政府出钱购买专家服务,到企业去查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由政府安监人员到企业去查隐患已经错了,再花钱聘请专家去查隐患,那更是错上加错。纵使要花钱请专家,那也是企业的事情,与政府何干?对于这样的做法,我实在不能苟同。
事故中,高新区管委会主动承担了一些原本不该它管的事情,结果被以“检查工作不到位,聘请的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为由追责。没打到狐狸,还惹了一身骚,你说冤还是不冤?手伸的过长,是要付出代价的,给专家以批评教育那也只是捎带脚的事情。

一个小小的批评教育,很多人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既然是追责,今天的批评教育,明天就可能是行政处罚,后天就可能演变为刑事责任,这个真不能含糊啊!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是《安全生产法》明文规定的。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委托范围之内,受托机构的一切行为后果都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属于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本身没有任何影响,其安全生产责任并不因为委托相关机构就减轻或者免除。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如此,政府部门委托的专家同样也是如此。纵使专家“现场检查随意”,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那也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事情,所谓“民不举,官不究”,事故调查报告有什么权利干预,又有什么权利给专家施以惩戒。说专家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这个直接责任,专家能担得起吗;说管委会对事故负有责任,他还不“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

不知从何时起,一个到企业“360度无死角排查隐患”的口号搞得我们政府安监人员心力交萃,客观上催生了安监员驻矿、聘请专家排查隐患等许许多多的不正常现象。我们的安监工作到底该何去何从?这个行业到底该怎么搞?我们还要折腾多久?不知从何时起,一个到企业“360度无死角排查隐患”的口号搞得我们政府安监人员心力交萃,客观上催生了安监员驻矿、聘请专家排查隐患等许许多多的不正常现象。我们的安监工作到底该何去何从?这个行业到底该怎么搞?我们还要折腾多久?
(编辑|付园园)


作者简介

杨洪波,1972年出生,专业刑辩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具有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双重专业知识背景。


杨洪波律师一直致力于无罪辩护、死刑辩护的研究和实践工作。他办理的河南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北京邹某某诈骗案、河南安阳李某某故意杀人、同煤集团“3.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湖南洞口“6.27”高空坠落案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杨洪波律师还担任多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评机构法律顾问,并在多起安全事故调查中担任法律问题专家,系安全生产法律方面的专家型律师。他的从业经历、成功案例曾被《人物周刊》、《楚天法治》、《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等众多报刊媒体进行报导传播。


杨洪波律师工作之余还笔耕不止,呼吁保护基层安监人员,大力倡导“依法治安”,反对搞“有罪推定”,并为安监人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微信号:xblsbobo


发表于 2020-10-20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的观点!!说得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企业自己,政府安监部门和受聘专家只是检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和技术难点问题的解决,应该是企业自己或聘任安全技术协作(合作)单位予以解决,政府部门只起督导职责,不能越位,安全不能大包大揽,民间定律“只管介绍对象,不管生孩子”!!
政府购买服务是没有错的,试想政府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不可能各个专业面面俱到,难记应对辖区内的各行各业专业化极强的企业(尤其是石油化工等危险化学品),只能是聘请有一定相关工作经历的行业专家参与检查督导工作。至于购买服务的费用最后一定要落实到被捡企业头上,否则企业不予重视,安全评价的费用也应该由政府安监部门代收后转给安全评价机构,避免安全评价机构因费用问题受制于企业,导致瑕疵评价报告的出炉。
发表于 2020-10-20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俗语说得好,“隔行如隔山”,政府安监部门聘任的专家是有行业(专业)之分的,都是各行业(专业)的行家里手,技术权威,被捡企业如有重大安全隐患是不会逃过他们的火眼金睛的,但跨行业跨专业是不行的。可以想象如果没有技术专家的参与检查,会有更多重大安全隐患难以查处,讲给企业自己和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重大损失。所以说不能以“检查工作不到位,聘请的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为由来追责。
发表于 2020-10-20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好
发表于 2020-10-20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有点冤,其实打铁还需自身硬,专家一年能来几次,一个企业隐患,真要查起来,规范起来至少要几天,只走过场,看看眼是不行的。今日检查的隐患,不代表其他地方不出现隐患。安全隐患还是需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做好。专家今日检查没毛病,不代表以后就没毛病。企业自身不重视,为节省成本,不愿意更新,带病操作,人员素质低,不愿花钱培养。做企业的始终重视的还是市场,是效益。搞安全要花钱,企业需衡量自身利益与安全孰重孰轻。其二、专家也是人,能否将规范执行到位也是一个问题。现在的专家真不如以前的老专家厉害,专业性和经验都差了一大截,怕的是照葫芦画瓢。
发表于 2020-10-20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查一来都做得挺好,检查过后,该干嘛干嘛
发表于 2020-11-2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工作必须重视,企业要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发表于 2020-12-21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才是明辨是非,正确的工作思路!可叹可恨之前成为历史的某总局领导提出的这种政府聘请专家到企业查隐患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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