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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uxiaoping1

建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之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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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 十一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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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 十二

  雨季施工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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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 十三

  外墙装修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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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 十四


   塔基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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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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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6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11-2-26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 十五




   地下室防水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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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6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 十六




   模板高支架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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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6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 十七

后置拉结筋(植筋)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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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6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 十八

天河坡屋面西瓦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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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6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 十九


基坑钢板桩支护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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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6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 二十


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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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4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xiaoping1 于 2011-3-4 09:27 编辑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3-4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 二十一

  道路工程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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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4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 二十二

顶管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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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 二十三


管道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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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4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 二十四

  隧道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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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全面,谢谢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3-8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五

建筑节能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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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8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六

地下室支模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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