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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在注安合并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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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积极发帖,积极拍砖啊!
版主每人每天一篇

一、上一个帖子,发了一通牢骚,当然了,言论自由,首先我自己得自由先。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有充分的言论自由。以下只代表我个人观点,请不要追究管理员或者论坛网站,如有违反国家机器之相关规定,以国家机器之规定为准。
二、牢骚是推动注安发展的有效力量,没有满论坛的牢骚,就没有注安的合并和发展,群众的需求是第一位的,当官要为民做主,要满足人民群众的当前需求。根据《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我有充分的依据,要求获得当前的不满足的需求。当官的,我将当前的需要罗列如下,请满足:
第一条,当我取得注安资格证书并合格注册后,请按照有关规定配发给我法定的执业印章和《执业签章目录》;如不配发,按有关规定,可以起诉你们行政不作为,并有权要求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条,请按照人事部73号清理文件规定,彻底消灭我的不合法的竞争对手——安评,结束他的使命,让他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如因种种原因,未及时清理或者纵容部分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顶风作案的,按《公务员法》严肃处理,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清理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公正的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追究部分领导的蓄意扰乱当前的安全市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要求,《注安条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台,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台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格查处蓄意拖延的原因和人员。
三、鉴于当前的形式,为了更好地促进对我们的有效服务,现提出部分建议和意见,请笑纳:
1、想把安全工作搞好,卓有成效么?别整天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要将工作纳入精细化的过程之中,不是年头年尾的忙几天就能整出成绩的。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转程序,要规范化运作,别整的什么都管,什么都不管。
2、将安评彻底合并为注安,用注安事务所代替安评机构,别再从上到下的整一帮子的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了,本身证书都是违法的,还能签字盖章整成合法的了,上梁不正,下梁不歪才怪。
3、发放注安执业印章,这个势在必行。都这么多人,连个印章都不发,更别提能出台签章目录什么的了,赶紧将这几十万注安用起来,量变是可以引起质变,可惜的很,这个质变很容易变质。
4、使用当前的注安,很简单哦,按规定执行就可以了,凡单位上报的安全报表、许可申请等等都要求有注安加盖执业印章。说起来简单,做起来也简单,可惜的很,就是没人管没人问,难道有人在中间阻梗?!
5、统一全国安全员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安全员从业资格考试,那啥,建设部有ABC三类安全人员资格考试,安监总局也搞个三类人员资格考试,EDF?汗,那其他行业呢,如果都这样搞,这安全人员证出多门,那是不一般的乱。
结束语:看注安的现状,都麻木了,看当前的安全生产状况,都忽视了,注安,需要一根支撑才能正确地向上生长的幼苗。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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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very good!!!
发表于 2011-1-5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VERY  COOL
发表于 2011-1-6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1-1-6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11-1-8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单位有一同志今年参加了安评考试,回来后我跟她讲安评会合并的,她说不会的,她讲注安考安评可免考一门。将来到底怎么合并?难道是注安合并到安评去。
发表于 2011-1-8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正言行、依规促成效,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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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这样!追究总局那些胡搞乱搞的人的责任势在必行。
发表于 2011-1-10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11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在注安合并之前,首先在论坛恢复1。11----全国注安日活动,才可能谈其他。
发表于 2011-1-11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挺好,总局就是不作为,当然这跟总局老换领导有关,升总局前显政局长搞了个注安,升总局后老李不能不认,但可以拖,老李升官走了来了个王君,屁股还没坐热又去了山西,骆林是干什么出身?宣传!别指望。
发表于 2011-1-11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任何前途
发表于 2011-1-14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挺好,总局就是不作为,当然这跟总局老换领导有关,升总局前显政局长搞了个注安,升总局后老李不能不认,但可以拖,老李升官走了来了个王君,屁股还没坐热又去了山西,骆林是干什么出身?宣传!别指望
发表于 2011-1-1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是鹦鹉?!
发表于 2011-1-14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建议


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本条例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说明:和职称接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同于助理工程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同于工程师,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同于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要想真正成为一个长久的职业和职称接轨将大大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发展。
第九条【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的;
(二)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的;
(三)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的;
(四)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的;
(五)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的。
(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后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可以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
(七)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后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可以报考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
说明: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满5年以上才能参加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中级考试,取得中级再工作5年以上才有资格报考高级注安师的考试,将有利于队伍实际业务能力的提高。
第十五条【注册有效期】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中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七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延续注册手续,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时继续教育时间不得低于36学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时继续教育时间不得低于48学时;在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执业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时继续教育时间不得低于72学时;在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执业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时,继续教育时间不得低于108学时。
继续教育由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也可以委托取得二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继续教育,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说明:建议把中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延长到7年,这样讲大大将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作业务量。在办理延续注册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明确学时,提高注安师业务能力。
第十九条【执业领域】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执业。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从事除安全评价以外的执业。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在除3000人以上的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从事除安全评价以外的执业。
说明:高级注安师是安全工程师的最高级别,要求一定要严格,必须要富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相应的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领域应该是最全面的;
中级注安师我建议不在安全评价领域执业,因为安全评价本身对安全业务能力要求就很高,现在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价鱼龙混杂,评价出来的结果不甚理想,所以我建议要严格把关从事安全评价人员的资质,只有取得高级注安师执业资格证或安全专家方可从事安全评价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控制好安全评价的质量。
初级注安师虽然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但是不能对从事高危行业的初级注安师一刀切,因为现在取得注安师资格的大部分都是高危行业的用人单位,如果不给这些人从事在这些单位执业的资格,那就太浪费人才了,但是也不能全部放开,毕竟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压力大,需要慎重,所以我建议初级注安师可以从事除3000人以上的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业,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符合基层实际情况。
第四十条【实施前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在重新申请办理注册时,分别变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说明:现在的注安师等同中级注安师,现在的助理注安师等同初级注安师,这样做也能稳定队伍,做到无缝衔接。
第四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说明:希望在《安全生产法》实施日实施该条例。

说明:为了让安全工程师能够专心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把注册安全工程师与职称接轨才有真正的大发展,因为现在的注安师感觉就像一般的从业资格证书,对于基层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待遇没有任何的帮助,如果能和职称接轨,效果将不一样。注安师没有必要像医师执业资格那么复杂,所以我建议设初级、中级、高级的三种模式。初级注安师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中级注安师相当于工程师、高级注安师相当于高级工程师,这样从事注册安全的员工在职称升迁上将有优势,避免注安师成为一个简单的职业资格证。
发表于 2011-1-14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注安面临三个尴尬的境地;
1、单位根本不用你,你的专长和说话的份量得不到充分的重视;
2、就是用了你,责、权、利得不到充分体现,你敢签字吗?
3、安监总局推出的注安,其实就是在糊弄大家,不可能得到落实。
发表于 2011-1-15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是乱着呢。我看一时半会儿解决不了。
发表于 2011-1-16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局的人没智慧解决这件事情。
发表于 2011-1-20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在注安合并之前,首先在论坛恢复1。11----全国注安日活动,才可能谈其他。
JXDLP 发表于 2011-1-11 15:09

在论坛没取得共识前谁都没底气说其他。
发表于 2011-1-20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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