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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专家查隐患”应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热度 3已有 146 次阅读2014-3-22 11:19 |个人分类:安全生产报|

“请专家查隐患”应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http://www.aqsc.cn 2014-03-21 08:50:21 中国安全生产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在安全生产调度会上提出,“必须依靠专家,让专家有足够的时间深挖细找、解剖“诊断”,建立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机制。”日前,笔者带着这一问题下基层调研,与一线安监人员进行了交谈。

  一线同志说:“让专家查隐患,当然好,基层求之不得。但是,请专家查隐患,我们干什么?” 乍一听,言下之意,请了专家安监人员自己没事做了。其实,并非如此。

  “请专家查隐患,我们干什么?”这不是一句牢骚话,其中有疑虑也有企盼,笔者感到有很多具体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首先,请专家干什?以往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各级安监部门都有请专家的做法,并建立了专家库,旨在发挥各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咨询参谋和智力支持作用。但由于不带有强制性,大多游离于可请可不请之间,且局限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论证和复杂事故原因的分析,组织专家进企业查隐患的不多。因此,必须明确规定“请专家”的工作范围、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

  其次,谁来请专家?过去,请专家主要是安监部门“一厢情愿”的事,企业大多是“要我请”而不是“我要请”。其实,在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中,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有请专家的要求,且企业是生产经营和责任的必须要求,这一要求不是形式上的,而是体现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各自“请专家”的硬性要求和标准,以及工作时间、支付费用标准等。

  第三,专家代表谁?专家的一般定义是,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目前,监管者“请专家”,是弥补人员不足或工作能力的缺陷,形式上代表的是安监部门;企业“请专家”,是智力、专业上的支撑,代表的是专家本人。因此,必须给专家“定位”,明确规定专家的工作职责、基本权利和义务。

  总之,“请专家查隐患”这不仅仅是一项工作要求,它涉及到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办法的改革。在《安全生产法》修改过程中,应将“请专家”的要求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全国安监系统开展“请专家查隐患,我们干什么?”的大讨论,解难释疑、去伪存真,才能确保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取得实效。

评论员张向阳

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回复 whyan_lrd 2014-3-22 11:33
回复 安全是天 2014-3-22 21:47
回复 whyan_lrd 2014-3-23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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