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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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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这里所说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那么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是部分进行了整改,部分未进行整改。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日常工作中该如何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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