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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安全因素”主要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企业设备设施存在缺陷、企业环境不良以及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如厂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造成意外伤害;
(3) “工作紧张突发疾病”主要是指,由于企业加班加点,或者由于超负荷劳动(比如当班缺员或者抢修等),或者由于带病坚持工作(车间以上领导知道职工有病假条,但因为工作需要没有批准其休假),或者在执行任务时突然发病但没有条件离开工作场所(如火车司机、机长、轮船司机等)抢救治疗而病倒在工作现场的;
(4)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是指如果突发疾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且“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经过劳动鉴定部门评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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