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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培训计划实施有效的培训,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应包括:
——新从业人员进厂“三级”安全培训: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分厂)、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农民工或劳务工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复训: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满足其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具备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取得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进行复训和复审;
——企业负责人培训:职能部门、车间(分厂)主要负责人应接受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并按期进行再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并按期进行再培训;
——班组长培训:班组长每年应接受安全培训,具备班组安全管理知识和本班组相适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转岗和复工培训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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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职能部门、分厂)和班组的二级转岗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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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因病假、产假、待岗等原因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职能部门、分厂)和班组的二级复工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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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因工伤休工,伤愈复工重新上岗时,应当接受车间(职能部门、分厂)和班组的二级伤愈复工安全培训。
——“四新”培训: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职业健康培训:凡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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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1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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