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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事故发生班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罚款200—500元,造成事故者,按5.1、5.2、5.3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擅离职守,严重影响安全文明生产;
2 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玩忽职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责任、技术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投入、保障不到位;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等;
3 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排除,又不向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或领导报告;
4 员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不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私自批准上岗的;
5 各种机器设备超过使用期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动用的;
6 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
7 存在事故隐患、生产条件恶劣,接到安全环保部下达的《安全隐患(违章)整改通知单》后,拖延不整改的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8 高危作业(如高空作业等)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责任、措施不到位的。
9 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牌的。
10 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者事故现场人员对伤者不及时进行救护的,现场未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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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30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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