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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追究事故发生

热度 4已有 266 次阅读2014-4-21 20:21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事故发生班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罚款200500元,造成事故者,按5.15.25.3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擅离职守,严重影响安全文明生产;

2 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玩忽职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责任、技术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投入、保障不到位;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等;

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排除,又不向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或领导报告;

4 员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不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私自批准上岗的;

5 各种机器设备超过使用期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动用的;

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

存在事故隐患、生产条件恶劣,接到安全环保部下达的《安全隐患(违章)整改通知单》后,拖延不整改的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高危作业(如高空作业等)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责任、措施不到位的。

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牌的。

10 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者事故现场人员对伤者不及时进行救护的,现场未予保护的;

  11 发现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的;

发表评论 评论 (6 个评论)

回复 hjr5853 2014-4-22 18:02
回复 whyan_lrd 2014-4-23 07:58
回复 hjr5853 2014-4-23 09:05
回复 安全是天 2014-4-23 19:08
回复 whyan_lrd 2014-4-24 07:49
回复 hjr5853 2014-4-2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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