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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隐名曝光 留有遗患

热度 6已有 204 次阅读2013-10-6 23:36 |个人分类:读报有感|


    近日,读中国安全生产报《辽宁大连“7.16”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终结—13名被告人领刑》一文,使我甚感不快。

此报道,较为简要地叙述了辽宁大连“7.16”事故的经过、伤亡情况、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判刑情况。但却有意无意地隐去了事故责任人的名字,13名获刑人员仅以“戴某、张某某、王某、孙某、田某……”等代替其姓名。尽管列表中缀其职务,列其违法行为,但细读此文,总有说不出道不明的感觉。为什么隐去其名字呢?或是笔者根本不知道其真实姓名,或是法律意识较强为保护当事人的姓名权益,或是感觉事过三年影响不太大没必要公开其名字,或是迫于某种压力不敢公开而故意隐去其名字,凡此种种,不再无端猜测,不再吹毛求疵。无论如何,毕竟涉及该事故的责任者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该判刑的判刑了,该处分的处分了,照理说事情总算有了了结。但,我只想说如此报道,遗患有四:

其一,不利于治病救人。我们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不能一棒子打死。对事故负有责任,并为此付出代价,罪责对等,天经地义。只是隐去名字后,其本人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认为该事故只是偶然发生,自认倒霉,“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出来后仍然重登宝座,我行我素,不痛改前非。如果真是这样,后患无穷。

其二,起不到监督作用。该事故的戴某、张某某们出狱后怎么办呢?如果再重操旧业,根本无法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按国务院23号文件,戴某张某某们终身不得担任原行业的厂长或经理。退一步讲,就算23号文件出台比出该事故晚3天,不适用23号文件,但《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谁来监督?连名字就不知道怎么去监督?

其三,起不到警示作用。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见到此类报道,感觉圈子不大,没多少人认识自己,曝光也无所谓,出了事故那是运气不好,自认倒霉。要想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就应当将事故责任者真实姓名公布于众,昭然天下,让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提高安全事故防范能力,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否则,类似的事故警示报道说服力将大打折扣。

其四,消弱媒体的影响力。无论何种媒体,素来以实话实说为宗旨,以敢作敢为为本色,以影响力为根本,以广大受众为上帝。凡此类报道,未免有不敢说实话之嫌,让人产生诸多疑惑,更有甚者会产生不信任感,让真实的报道也显得苍白无力。长此以往,后果不言自明。

总之,隐名曝光 留有遗患。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的曝光,绝对不能隐去其名字。以后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数据库,并在全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联网,以备检索、核查。比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考取企业负责人资格证书时,如果核查某人有过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历,并且负有责任,按国务院23号文件要求,不再给予注册,不再发证,断其后路。唯如此,才能使事故责任人真正得到法律的制裁,才能使其他人深刻吸取教训,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使违法者得到最终的惩罚。(139xo20131006

 

笔者声明:仅对此类报道略有微词,对《中国安全生产报》绝无造次胡言之意。若对该文作者有冒犯,还请海涵。

相关资料:

★《辽宁大连“7.16”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终结—13名被告人领刑》:2010716日,位于辽宁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导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设备烧损,另有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1人轻伤,1人失踪;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1人牺牲、1人重伤。据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330.19万元。

……今年7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上海祥诚公司石化部经理戴某被判刑5年,天津辉盛达公司董事长张某某、总经理张某某分别被判刑4年、36个月;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36个月至缓刑。(《中国安全生产报》2013831日,第3版)

2010719,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其中第29条“……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安全生产法》第8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发表评论 评论 (7 个评论)

回复 安全是天 2013-10-7 19:23
回复 whyan_lrd 2013-10-8 12:36
回复 whyan_lrd 2013-10-9 09:44
回复 whyan_lrd 2013-10-10 09:01
回复 赤燄烧天 2013-10-12 09:11
回复 whyan_lrd 2013-10-13 16:37
回复 huangjianyou 2013-10-17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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