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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可怜的注安被忽悠了

热度 12已有 307 次阅读2010-3-9 17:12 |

注安是是一帮既不懂安全又不懂管理,但有决策权的GP瞎忽悠的结果。
注册意味着能够独立执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就像律师一样。因此,注安的对象应该也只能是社会上那些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就像香港的安全顾问公司人员。原本设立注安的目的主要是要解决那些无力设立专门安全机构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也就是这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可以委托中介组织进行,安全责任有中介组织承担。而有专门安全机构的企业,其安全管理人员无论级别高低,也只是依附于企业、对上司命令唯命是从的雇员。因此,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并且管理安全的角度和出发点与中介组织不同,前者作为企业一员首先要服从企业创利大局,搞安全主要是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后者则与委托的企业没有依附关系,只对法律负责,企业效益与中介无关,主要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可见,那些在企业从事安全的朋友去费九牛二虎之力考注安,简直是瞎掰。你能、你敢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吗?
注安设立之初在下曾组织了若干培训班,每次在开班仪式上在下都曾说过上述言论。其实,倒不是说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不需要资质和水平。但注安制度不适用企业。国家应该另设一种资格,来要求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人员和中介安全人员这两类人不能同适用一种资质。在法律方面,有律师和法律顾问两种资质。如果想在社会独立执业,就去做律师;而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则要考取法律顾问。这个机制就对了,并且人家十年前就这么搞了。我们借鉴足矣。
最可气的是忽悠大家考注安,这么多年过去了,到底让注安干什么?!
现在我国的所谓的安全生产总不尽人意,其原因,从注安一事便可管见一斑。
 
回帖补充:
屁股决定脑袋。人的社会角色不一样,责任义务权利也不一样.立场不一样,做事的角度也不一样.
在下这里只想说说设立注安为了什么?为什呢不能用同一种资质去适用不同的人群.为什么不能设立两个或者更多的资质?

凡是生产经营企业都应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但是身为企业的员工,受雇于业主。老板让你做安全的第一目的是维护生产的正常运行,别因停产造成经济损失。而不是首先为了员工的安全健康。同样,你作为从事安全的雇员,就算你是安全总监,你的首要职责也是对老板负责,要确保生产的正常,而不是为员工争取安全健康权利。也正因为你职业人格的不独立,不可能全都指望你们去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这是企业性质决定的。开办企业是为了利润,老板雇你干活同样是为了利润。惟利是图是企业的本真,无可厚非。
国家制定有关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设立注安制度,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而不是企业的正常生产。注安应该是享有法律意义上独立人格,只对法律负责,不依附于任何企业,从无与企业有利害冲突的第三方身份,就像警察一样,管你什么企业,只要违法违章了,只要危害员工安全健康了,就直接责令停产整改。
注安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保护劳动者的真正目的。而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正由于职业人格的不独立,不可能完全实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并不是因为你们觉悟低。比如:因事故员工受到伤害,处理时你是代表老板利益还是员工利益?地球人都知道,如果你敢代表员工利益,哪首先被开(除)的就是你!

再者,注安仅仅是一个职业资格,不能反映其业务水平的高低。试想:一个刚刚毕业的学生和在一线工作多年的安全员相比,谁对安全健康的作用更大?更称职?然而,前者考注安可能轻而易举,而后者可能啥都不是。所以,特别是企业,应该更需要具有技术职称的安全人才,比如:高级安全工程师、教授级安全工程师等等。尽管这些人也有很大水份,但一般毕竟有多年历练,比哪些个注安孩子强多了。就像我们单位开展科技评奖必须要教授级以上人士做评委,总不能整个什么某某注安师在那儿正襟危坐吧。

自从有了注安,总局的外行们就以为可以取代一切,万事大吉,而把原本好好的安全工程师技术职称评审一再淡化。这是总局的一大失误,极不利于我国安全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安全高端人才的培养。

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回复 沈发军 2010-3-9 17:25
分析的太好了深有同感,注安不适用于企业。
回复 scyangchi 2010-3-10 09:55
一针见血啊  太有才啦
回复 hengcai 2010-3-12 07:42
说的好,这就是中国特色
回复 xujinzhou1771 2010-3-1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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