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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险隐患的认定与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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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常防火检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认定火险隐患,同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达到防患于未燃的目的。  火险隐患的认定
  火险隐患,即是指防火对象单位中,存在的能导致火灾发生或即将发生,或有造成火势扩大危险的诸多潜在不安全因素。每一类不安全因素的事实称之为火险隐患,不仅要考虑火灾危险重点部位与消防法规的差距,生产工艺过程操作的失误,还要考虑一般火险部位的消防措施疏漏和防火管理差距,进行综合认定。火险隐患按其火灾爆炸发生的难易和火灾危害的大小和根据整改火险隐患所需的人力、物力和工时的不同,通常可分为三级:
  1、一般火险隐患。通常是指有可能引起火灾危险,且会危及周围环境安全的状态和行为。一般火灾隐患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不会构成重大或特大的火灾规模,而且只需岗位操作人员或生产班组的能力就可进行火险隐患整改。例如,岗位或工段生产中出现人为的误操作,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应急处置措施不当,点火管理不善等火险隐患,均可按一般火险隐患处理。
  2、重大火险隐患。凡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且会给周围环境造成较大火灾等级危害的状态和行为,定义为重大火险隐患。该种火险隐患存在的程度较严重,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危害大,延及范围较大,而且会对生产的顺利进行造成重大的影响。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需要厂级、车间级的力量方可达到目的。例如,消防通道堵塞,危险物品乱堆乱放,超期超量贮存,电气设备和线路接触不牢,绝缘不良,缺乏相应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的选型不符合火灾爆炸场所的防爆等级要求等等。
  3、特大火险隐患。凡有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并会造成特大等级火灾损失和伤亡事故的状态和行为,定义为特大火险隐患。特大火险隐患的特征是火灾或爆炸发生的可能性极大,隐患的程度严重,而且其危害涉及的范围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后果极为严重。若其整改仅靠单位本身有困难或无力整改,或短期内由于资金、地域的限制无力整改,则需要其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协商、资助给予解决。例如,火灾或爆炸危险性极大的生产企业位于人员密集市区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贮罐贴邻居民区而且防火间距不足等。
  整改火险隐患的原则及要求
  整改火险隐患的原则:
  火险隐患的存在,即意味着孕育有造成火灾发生的原因客观存在。防火检查中,一经发现火险隐患,特别是重大火险隐患,就必须要求立即进行整改,以确保生产安全。但有些火险隐患的整改,往往受到场地、经费、人力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表面看来一时难以解决。事实证明,只要有关领导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下定决心,整改的目标总会得以实现的。火险隐患的整改,要本着既要保证安全、经济实效,又要利于生产,提高实效的原则,因此,整改前,必须对导致火险隐患存在的条件因素,加以认真的分析研究,探讨出经济、可靠、有效的整改最佳方案,并抓好落实和实施。
  整改火险隐患的要求:
  1、提请领导重视。火险隐患能否及时进行整改,关键在领导。实践证明,凡是领导不重视防火安全的单位,也是火灾事故多,整改“老大难”的单位。这时就要采取强制措施,监督整改的实施。
  2、边查边改。对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要求单位能立即整改,不许拖延搪塞。
  3、对一时确实整改不了的火险隐患,检查人员要逐件登记,定项、定措施,限期整改,并要建立立案、销案制度,改一个销一个。
  4、对一些重大的火险隐患,经过单位自身的努力仍得不到解决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应督促他们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求得解决,同时,采取可靠的临时保护性措施。对能够整改而又不认真整改的部门、单位,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发出《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如单位在接到《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置之不理,拖延不改,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应根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5、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建筑布局、消防通道、水源等方面的问题,一时确实无法解决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应提请政府有关部门纳入城建规划,逐步加以解决。在没有解决前,要采取一些必要的保护性措施,以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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