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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煤矿老总每月至少下井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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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7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济南10月5日讯(记者杨传忠)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出台规定,要求煤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

  根据我省出台的“下井带班制度”规定,煤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同时,矿井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严格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显著位置每班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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