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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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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矿井的。

1、矿成立“安全监督检查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工作人员2名,负责全矿每天每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人。
2、“安监办”直接受矿长领导,对违犯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责任者进行追查,帮教和处罚。
3、“安监办”不定期下井,进行安全检查和查岗,每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3次,每次下井检查均要作“下井记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三违”者发出“整改通知单”和“三违处罚单”。
4、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安监办”负责组织追查,并作好专题记录,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重大事故提交矿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追查)。
5、对“安监办”的工作及工资报酬考核,只与安全工作及其安全效果挂勾,不与生产任务挂勾,以确保其安监质量,实现矿井安全目标。
发表于 2011-4-11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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