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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矿安全评价不得弄虚做假 违者可处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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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1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报告”,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发现被评价单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必须立刻上报……昨天,记者获悉,《河南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出台并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如果安全评价机构在进行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被评价单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现实危险时,应当立即向被评价单位提出,并及时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或所在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如果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0-2-21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轻  应该取消资格
发表于 2010-2-22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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