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论坛

 找回密码
 注 册
查看: 1492|回复: 0

《安全生产法》解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8-26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具有丰富的内涵。为了方便学习《安全生产法》,围绕《安全生产法》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我们将《安全生产法》的精髓摘录如下: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障安全生产的五个运行机制 《安全生产法》总则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四个安全生产责任对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安全生产三大对策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第一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八大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三种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






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具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






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十三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并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十三种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版权声明|手机版|Archiver|anquan.party

GMT+8, 2024-5-5 06:17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