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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中,31位代表提出了七大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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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明确安监部门消防隐患查处权。
  2.明确事故处理机关。
  避免当某一行业发生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
  3.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定性、定量应准确。
  目前情况是,对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经济处罚额度没有细化不利于科学、合理地处理事故。
  4.刑事处罚与经济处罚应并行不悖。
  目前情况是,当主要负责人符合刑事处罚时,就没有规定同时给以经济处罚,有违立法宗旨,对事故处理非常不利。
  5.应明确“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主体和手段。
  对企业而言,停产停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但是真正让企业停产停业并不简单,因为《安全生产法》没有授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强制企业停产停业的权力和手段。
  6.对生产经营单位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实行备案制。
  凡是不备案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未培训而造成当事人发生事故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7.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建议如何,安全生产届的朋友们,请发表高见?
    共同促进生产安全!!
发表于 2010-1-14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管理应有独立的权利不能被地方政府的行为所干预这样安全管理才能放开否则就是形同虚高没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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