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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证加名契税应该不离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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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了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南京市地税部门决定,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缴纳办法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面对这项突然执行且没有书面通知的新政,很多市民表示“不理解”,有的人甚至戏称税务部门是在“趁火打劫”。
    婚前房产证上加名要征收3%的契税,这对于市场价格不菲的房产来说,无疑是一笔数目不小的税收。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婚前房产证加名潮之后,突然对此征收契税,在时间点上确实有些“趁火打劫”的意味。然而,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所以,对于要求在婚前房产证上加名的,征收其所获份额的房产契税,应该说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婚前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这是婚姻法中的明确规定;而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意味着该房产从此变更为夫妻依约定份额共同所有。等于是,加名者获得了房屋原有产权人的部分产权,房屋权属发生了实质上的变更,新承受房屋产权的加名者,当然应该依法缴纳与所获产权份额相对应的契税。相反,如果是婚后所购房产,本身就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即使加名也不会导致房屋权属变更,所以应该不再额外征收契税。
    换言之,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征收契税,在法律上是说得过去的;事实上,情侣们之所以要求在婚前房产证上加名,本身亦证明情侣们认识到在房产证上加名会导致房屋权属的变更,如果是婚后房产则根本无需加名。所以,网友们谴责“税务部门抢钱”是没有道理的,相反这却是税务部门积极履职的表现;真正的问题是:婚前房产证加名契税可以征,但要怎样征才更趋合理?有无必要对此类特殊行为予以特殊减免?我认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导致的是房屋产权的部分变更,这与契税按照整套房产征税的通常情况本身就不同。房屋作为不动产,要发挥其实际效用,通常是不能分割转让的;卖房子的都是卖一套,没有卖半套房子的。所以这种加名行为,虽然会导致房屋产权的名义变更,但在居住功能上本身暂未发生任何改变。那么,同样一套房屋,在购买时已经征收过一次契税了,现在房屋并未再度发生实际买卖,而只是在形式上增加了一个名字,而且加名者与产权人是共同居住的夫妻关系,如果又再次对其中一部分征收契税,难免会有双重征税之嫌。
    对此笔者建议,不妨对要求在婚前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暂时免予征收契税,或者说将契税缴纳时间延后,加名当时只计算和记录而不实际征收:如果事后该夫妻真的离婚,加名方实际获得那部分产权时,再对其补征当初应缴而未缴的契税;对于虽然加名却并未离婚的,房屋产权并未实际改变,应当免予征收,这不仅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嫌疑,而且也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简言之,不离不征,真离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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