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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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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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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9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1  一 般 规 定
1.1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施工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177条)
在突出煤层中掘进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1.2  施工单位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矿井突出资料。(煤矿安全规程第178修改)
1.3  对有突出危险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专项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煤矿安全规程第179条)
1.4  突出矿井中布置掘进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煤矿安全规程第180修改)
a)   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石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
b)  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c)  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掘进;
 d)  在较软的倾斜煤(岩)层条件下,不应采取上山掘进方式。
1.5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施工进度、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留设足够岩柱,并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煤矿安全规程第181修改)
1.6 在突出煤层掘进时,每个掘进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所有在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内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调度室。(煤矿安全规程第182修改)
1.7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183条)
1.8  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当孔深超过爆破孔1.5倍时,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煤矿安全规程第184条)
1.9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85条)
 楼主| 发表于 2011-8-19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2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1  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对掘进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认为措施有效。(煤矿安全规程第186条)
2.2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掘进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在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
2.3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掘进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掘进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188条)
每执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后,应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仍必须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小于2m的预测超前距。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掘进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4 预测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a) 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b) 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掘进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验。(煤矿安全规程第190条)
2.5 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掘进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191条)
 楼主| 发表于 2011-8-19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3 防治突出措施
3.1  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按照矿井防突设计,采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在突出煤层中掘进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 (表压)以下。控制范围如下:
a)  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钻孔必须穿透煤层的顶(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b)  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煤矿安全规程第192修改)
3.2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99修改)
3.3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
a)  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b)  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对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
c)  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抽放或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揭开(穿)倾斜或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3.4  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煤矿安全规程第201条)
3.5  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02条)
3.6  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煤矿安全规程第203条)
3.7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04条)
3.8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05条)
a)  掘进上山时不应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b)  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直径在300mm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掘进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3.9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煤矿安全规程第206条)
3.10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与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207条)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3.11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08条)
 楼主| 发表于 2011-8-1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4 安全防护措施
4.1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掘进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08修改)
井筒揭穿突出煤层期间及施工突出矿井二、三期工程,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4.2  采取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10条)
a)  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b)  二、三期工程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c)  震动爆破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同时在一个 矿井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统一指挥。震动爆破应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d)  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e)  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f)  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采取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4.3  施工二、三期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11条)
4.4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12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4.5  在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213条)
4.6  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14条)
 楼主| 发表于 2011-8-1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完。欢迎鉴阅!
发表于 2011-8-19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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