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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管理知识》精讲讲义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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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等级划分
公安、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都制定有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分级标准,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铁路交通事故的分级作出了规定。这些分级标准有的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应进行调整修订。但事实上,这些分级标准仍在行业或领域内使用。现将这些分级标准介绍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
1 99 1年1 2月2日,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 99 1]1 1 3号)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4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 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 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 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火灾事故
1 996年1 2月3日,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 996]82号),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3类:
(1)特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1 O人以上(含1 0人,下同)事故;重伤20人以上事故;死亡、重伤20人以上事故;受灾50户以上事故;直接财产损失1 00万元以上事故。
(2)重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事故;重伤1 O人以上事故;死亡、重伤1 O人以上事故;受灾30户以上事故;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事故。
(3)一般火灾,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
3.水上交通事故
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5号令《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分类见.表1O一1
表10-1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方法
    船舶吨位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3 000总吨以上或
主机功率3 000 kW
以上的船舶
   死亡3人以上;或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
元以上。
   死亡1—2人;或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
元以下,300万元以
上。
   人员有重伤;或直
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以下,50万元以上。
   没有达到一般事
故等级以上的事
故。

  500总吨以上、3
000总吨以下或主机
功率1 500 kW以上、
3 000 kW以下的船舶
  死亡3人以上;或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
元以上。
   死亡1—2人;或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
元以下,50万元以
上。
  人员有重伤;或直
接经济损失50万元
以下,20万元以上。
  没有达到一般事
故等级以上的事
故。

  500总吨以下或主
机功率1 500 kW以
下的船舶
   死亡3人以上;或
直接经济损失50万
元以上。
   死亡1-2人;或
直接经济损失50万
元以下,20万元以
上。
  人员有重伤;或直
接经济损失20万年
以下,10万元以上。
  没有达到一般事
故等级以上的事
故。


注:①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②本规则及本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含本数或本级。
4、民航飞行事故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 14648--1993)的规定,航空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重大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质量2 250 kg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上者。
(3)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最大起飞质量2 250 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质量2 250~50 000 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飞质量50 000 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5.铁路交通事故
2007年7月1 1日国务院发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二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 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 O 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3)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 O人以下死亡,或者1 O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 8辆以下的;.
(3)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4)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5)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 0小时以上的。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 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的分类
有关事故的分类问题,由于研究的目的不同,角度不同,分类的方法也就有所不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依照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二)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称为伤亡事故。只造成生产中断、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称为非伤亡事故。
(三)依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同,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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