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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管理知识》精讲讲义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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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
大纲要求:
第十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一节 事故报告
一、了解事故报告的规定
二、熟悉事故报告的范围、时限、内容、方式
第二节 事故调查组织
一、了解事故调查的目的
二、熟悉国家和部门有关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三、熟悉国家对事故调查组组成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构成要求、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力
五、掌握事故调查的常用技术和方法
六、熟悉事故调查取证的一般原则
大纲变化情况:新增内容
要点:事故报告的范围、时限、内容、方式。
事故调查的原则和程序。
事故调查组组成,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力。
事故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的常用技术和方法。
内容讲解: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国政府历来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建国以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规和标准,如国务院1956年颁布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89年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 990年颁布了《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1年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00 1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7年4月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月颁布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此外,在《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也对有关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国家还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 1,.,1 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 6442--1 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 1--1 9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 5499--1 995)等标准。
国务院2007年4月9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在总结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全面、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本章根据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知识作一介绍。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这种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分级管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事故分成若干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事故规定不同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要求。但不同时期和不同行业对事故等级的划分有不同的分级办法,如1986年颁布的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2--1986)将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定为特大事故,将一次死亡I~2人事故定为重大伤亡事故。而后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将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称之为重大事故,把一次死亡1 0~29人的事故称之为特大事故,把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称之为特别重大事故。由此可见,过去对事故等级划分有些混乱。为统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这是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是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事故分级标准。此外,有关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也有一些特殊的事故等级划分办法。
(一)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 00人以上(含1 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I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I)一次造成1 O~29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5 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死亡;
(2)一次造成1 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 000万元~5 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 00万元~1 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的同时,也规定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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