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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管理知识》精讲讲义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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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一)选用原则
1989年,我国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规则》(GB11651-1989)国家标准,为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了依据。正确选用优质的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前提,选用的基本原则是:
(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2)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要求
2000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规定了国家工种分类目录中的116个典型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的具体责任为:
(1)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2)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护品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购买的护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护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3)用人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
(5)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护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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