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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贝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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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称为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目前,国内对压力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执行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在实施制造监检时,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通告制造监检作业指导书、监检人员名单以及其资格项目和制造监检收费标准。

在监检过程中,发现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般问题时,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现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严重问题时(是指对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影响,如产品A类制造监检项目不合格;B类制造监检项目不合格而又不易纠正;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严重失控;制造单位对《监检工作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改进;制造单位不再具备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有违反制造许可有关规定的行为等),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机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者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确定其实施制造监检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

经制造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按批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一般情况下,监检证书一式三份,一份随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一份交制造单位,一份监检机构存档。监检证书应当区分正、副本。随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一份监检证书应当是正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必须持有《监督检验证书》时,可以由制造单位向监检机构索取,监检机构应当提供。

四、压力容器安装环节的安全监察

(一)概述

主要监察手段是实行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压力容器安装前备案、压力容器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其监察效果体现在压力容器安装前经过批准、压力容器安装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施工、所安装的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经过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的监督检验并出具了相应监督检验证书。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安装许可

压力容器安装实行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制度。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制度的设定依据、项目、实施机关、许可程序等。(分12级)

(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安装实行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压力容器安装的基本程序是:申报——备案——报检——施工单位备案——施工——监督检验——竣工验收。

压力容器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对压力容器安装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具有法定检验性质。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经任务授权。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督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检验工作任务。

主要监检内容包括在材料管理、焊接、装配、防腐、附属设施和设备安装、隐敝工程、相关检验试验等安装施工工序中。现场监检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安装现场监检并出具监检专项报告。其它监督检验项目一般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监督检验时,要指定项目监督检验负责人,并配备必要的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开始前,要制订监督检验大纲或监督检验计划(仅对小型项目),并明确“停检点”、“必检点”和“巡检点”。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应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改进,并对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应报告监督检验检测机构,由其向责任单位发出《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和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在监督检验工作中要做工作记录,在监督检验工作结束后要出具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要对记录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要对确认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监督检验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没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或其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时,压力容器工程不得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在监督检验工作中有监督检验能力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收按规定执行监督检验任务;经常发生监督检验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由于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责任而导致发生压力容器安装安全质量事故;向无《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以及超出许可证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单位提供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问题,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顿、暂停监检工作并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监督检验资格。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压力容器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

(一)概述

压力容器使用环节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重点,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主要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使用管理要求

其主要规定如下:

1.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容器安全所需要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2.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3.使用单位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4.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和压力容器标识管理办法;

5.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6在用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容器,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使用登记

1.概述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执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使用登记的范围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2.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已经确定是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前提之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表示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四个等级。


1
级安全状况最好,4级最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压力容器是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

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是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经验机构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在用压力容器是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及缺陷,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36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容器是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容器。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是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验结论为判废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检验机构确定;新建、扩建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负责,在监督检验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等级;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定级工作,由承担该容器全面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负责,在《在用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书》中明确安全状况等级。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容器,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容器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

3.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压力容器维修、改造环节的安全监察

压力容器的维修、改造的安全监察管理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的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的规定。对于压力容器,更换其受压元件即为重大维修。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也做出了规定。

七、压容器检验环节的安全监察

(一)概述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二)在用检验的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分为重点检验和全面检验。

使用单位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容器检验资格的单位。检验人员资格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认可。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安排检验工作。

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容器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容器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容器,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长期安全运行的容器,使用单位向省级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单位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而一些特定情况的容器,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在用容器全面检验工作由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在用压力容器自检资格的使用单位可以检验本单位自有的在用压力容器,下同)进行。从事在用压力容器全面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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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
发表于 2011-7-20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东西不错,收了先!
发表于 2011-7-22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阿贝


    有个问题问下版主。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是否应该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相应的配套充装人员、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压力容器充装的资质?这个应该如何管理,望赐教!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9# 远山


你好:
1、建议按照压力容器来管理。
2、空气瓶作为压力容器应该有相应的检测单位和检测频率标准,充填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才可以进行操作。
而目前国家和行业都没有出台解决这些问题的明文规定,这都为其使用时留下安全隐患。
发表于 2011-7-26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全,很强大。
发表于 2012-3-28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学习
发表于 2020-8-6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的无私奉献,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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