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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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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安全培训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素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7月6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人:高泉,陈志纯;联系电话:010-64463082,64463146〈带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1〕53号,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精神,创新注册安全工程师(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安师)作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注安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注安师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安”战略,注安师执业资格制度(以下简称注安师制度)逐步完善,注安师队伍日益壮大。截至2010年底,全国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已达14.9万人,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人员已达40万人(含安全主任)。但是,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专业人才仍比较紧缺,注安师工作存在注安师法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发展不平衡和作用发挥不充分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实践证明,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注安师制度,是提高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加强注安师工作,是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人才规划》要求,加强企业和安全中介服务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安全专业人才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注安师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加快推进注安师法制建设,创新注安师工作体制机制,改进注安师考试,加强注安师注册管理,强化注安师继续教育,加强注安师执业监督管理,规范和发展注安师事务所,推动注安师行业自律,最大限度地发挥注安师作用,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安全发展。把注安师工作放在安全生产工作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立足实际、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加强工作监督指导,更好地服务安全发展。
2.培养使用并重。在发展壮大注安师队伍的同时,着力把充分发挥注安师的作用作为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为用好用活注安师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3.创新体制机制。构建与安全生产人才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注安师成长和发展的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注安师的效能和活力,不断推动注安师工作的创新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努力实现以下发展目标:
1.注安师队伍稳步壮大、素质较大提升。注安师数量达到25万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数量达到50万人,基本满足企业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配备使用的需要。注安师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能力不断提升,造就一支恪守诚信、素质过硬、适应安全发展要求的复合型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人才队伍。
2.注安师制度逐步完善、作用充分发挥。注安师考试逐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注安师注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注安师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明显增强,注安师执业监督管理有序高效,注安师立法加快推进。保障注安师切实履行注安师制度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执业范围内的职责,有效行使安全生产参与权、检查权、建议权、审核权;享有的待遇、报酬不低于同级别其他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并逐步提高。
3.注安师事务所和行业自律规范有序发展。注安师事务所设立、执业、监督管理有章可循,总数达到300家以上。鼓励执业质量优良、管理水平较高的注安师事务所发展壮大,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咨询的多样化需求。注安师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自律制度逐步健全,行业诚信建设不断加强。
三、充分发挥注安师作用
(一)严格安全生产岗位职业资格准入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关键岗位配备注安师的比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配备注安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其中,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20%,中央企业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50%;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1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中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人员的比例逐步达到80%,鼓励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岗位配备注安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60%,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人员的比例逐步达到100%;安全培训机构逐步建立一支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的教师队伍。
(二)强化落实注安师职责。按照注安师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论证、设计安全审查、事故调查分析等工作,应当选派注安师参加,并保障其行使相应的权利。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选派注安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应当载明注安师的服务事项,被选派的注安师完成任务,应当在本人形成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报告等文字材料上签字。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明确注安师签字的报告、文件等目录,监督企业、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有效落实注安师职责。
(三)建立健全注安师选用机制。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建立注安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人才信息库,为企业选用安全专业人才提供服务。企业聘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优先从注安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中选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逐步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纳入新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必备条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任用干部,可根据职位的需要,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作为报考附加条件;支持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考取注安师执业资格。
(四)健全完善注安师激励保障机制。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注安师执业资格与安全资格的衔接政策,对于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相应类别的注安师执业证,即可作为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任职资格,不再另行参加安全资格考核;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制定职称相关政策中,认真执行《注安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关于:“凡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避免注安师享受中级职称待遇还需另行参加评审;引导企业根据注安师的业绩和贡献,给予相应的报酬和待遇;引导行业组织对业绩突出的注安师适时进行表彰。
四、加强注安师考试
(一)健全注安师考试工作机制。强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注安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全国统一大纲和各省(区、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编制注安师考试大纲、规范考试用书、组织考试命题等工作,按照培训和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对考试考务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负责编制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协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注安师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审查;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办法,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二)增强注安师考试实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修订《注安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内容,强化体现岗位能力要求,探索实行分专业考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考试辅导教材和考前辅导培训,加强考前宣传工作,严格报名资格条件审查,积极引导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报名考试,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发展壮大职业化、专业化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专业比较齐全、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队伍,精心组织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考试命题工作,不断增强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体现考的人用的上、用的人考得上。
五、加强注安师注册管理
(一)健全注安师注册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注安师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注安师注册审批工作,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负责本系统注安师注册初审工作,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负责行政或所辖区域内注安师注册初审工作;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负责本企业注安师注册初审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省(区、市),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注册管理工作。
(二)提高注安师注册管理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注册管理工作力量;依照政务和事务分开的原则,把注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依托所属行业组织和科研院所承担注册具体事务,确保注册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和其他安全等类别,强化对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分类注册管理,逐步将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纳入申请注册条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注安师注册管理部门,要严格注册工作程序,完善全国注安师注册管理系统,建立便捷高效、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网络服务平台,推动注册管理工作实现常态化、标准化、信息化。
六、加强注安师继续教育
(一)完善注安师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注安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总体布局,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负责制定注安师继续教育大纲、规范继续教育教材。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安师注册管理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注安师管理机构,按照继续教育大纲对注安师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二)提升注安师继续教育质量和效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注安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完善继续教育登记、统计制度,有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开展继续教育,提高注安师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把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新理论、新法律法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作为注安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强化注安师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培训。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方法,开展研讨、案例分析、技术考察等形式的继续教育,积极推进现代化、网络化继续教育,增强继续教育的多样化、灵活性和吸引力。注安师注册有效期满,再次注册者,必须按规定提供接受累计不少于48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学时不达要求的,不予再次注册。
 楼主| 发表于 2011-6-29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加强注安师工作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注安师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全国注安师与注安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注安师行业实施统一监督和指导,对企业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执行注安师制度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本系统注安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和指导。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对行政区域或所辖区域内注安师与注安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注安师行业实施监督和指导,对企业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执行注安师制度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增强注安师工作监督管理实效。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和复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手段,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利用资质审批和复审、检查等手段,严格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对于未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的企业,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监督和指导企业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对于取得资质后不再满足配备使用注安师规定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按规定取消其资质。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注安师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健全覆盖注安师事务所和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准入与退出、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制度体系。规范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档案库,把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档案作为对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引导行业组织建立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诚信执业服务制度,建立注安师诚信、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服务的评价、监督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配合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对注安师事务所和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对注安师事务所和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
八、加强注安师事务所和协会建设
(一)积极培育注安师事务所。注安师事务所是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注安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安全咨询、安全顾问、安全事务代理、安全生产托管、安全评估、安全审计等。
设立注安师事务所,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章程和8名以上的注安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注安师,其他设立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安师事务所从事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注安师。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结合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支持和规范设立注安师事务所,依法实行执业许可和资质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执业监督管理。注安师事务所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目前已设立的注安师事务所,其相关条件未达到本意见要求的,应于2012年底前达到要求。
(二)引导建立注安师协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成立注安师工作委员会,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根据注安师行业发展需要,引导注安师成立注安师协会,为注安师搭建服务、交流、自律、维权的平台。充分发挥注安师协会在参谋咨询、执业交流、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执业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准则体系,不断提高注安师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注安师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促进协会建设、指导业务发展、规范执业行为、维护注安师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
九、加强注安师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注安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安全专业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充分认识加强注安师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注安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注安师工作职能,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加强本地区注安师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机制,切实把工作抓出成效。
(二)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注安师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培养、评价、选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推动安全专业人才发展,激发专业人才创造活力。结合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的需要,开展安全工程专业标准与注安师执业资格标准衔接的研究,加强与国(境)外在安全执业资格制度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探讨国际互认机制,为我国注安师走向国际化打好基础。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安师工作涉及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在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紧紧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来抓好注安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培养、使用,促进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队伍又好又快发展,培养和造就适应安全生产事业发展需要的有用之才。
(四)选树典型,营造氛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注安师行业组织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注安师制度发展、执业服务、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有利氛围,为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楼主| 发表于 2011-6-29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有些亮点的。
发表于 2011-6-29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_^国家要硬性规定注安师的配备比例和注安师的待遇(享有的待遇、报酬不低于同级别其他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并逐步提高 )
发表于 2011-6-29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尽快出台吧!
发表于 2011-6-29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还是有希望的
期待中
发表于 2011-6-30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有个P 用!!关键是要立法解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问题,要规定什么样的企业必须配备注安 最好把有注安资质与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
发表于 2011-7-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有个P 用!!关键是要立法解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问题,要规定什么样的企业必须配备注安 最好把有 ...
jintaoxyz 发表于 2011-6-30 21:54



    必须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注安师或助理注安师的比例。
目前都是安全员在行使相关职责权力。
发表于 2011-7-1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弟兄们,动动手,给征求意见的领导发个邮件!这是我刚刚发的:
首先,意见应该向广大从事工程建设、矿山建设管理、危化品生产储存等一线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广泛征集,而不是仅仅向所在单位征求。道理不言自明,目前注安师待遇不高主要就是因为单位不重视。这样征求意见,很难征求到一线的心声。当然,这样的话工作量会很大,但是为了安全,一线的注安师们天天要面对数不清的危险因素,他们有过怨言吗?
其次,我想就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方面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谈点个人意见。
就我所知,目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配置比例极低,一个20多亿的建设项目,配备1-2名或者为0,这1-2名也是施工或者监理单位为了养人留人而配。实际工作中,从业主到监理、施工单位,连基本的危险源分析辨识汇总表都做不出来,都是找人草草照猫画虎编一个应付检查。这样的基础,无法应对复杂的安全生产形势,更别说需要根据工程进度适时调整安全管理重点了。现在的公路施工,随着高桥、长隧道不断出现,安全管理涉及的危险因素大大增加,爆破、高墩作业、山区森林防火、深水作业、特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试验用危险化学品、施工用危险品等等几乎涵盖了注安师所学的全部知识。这些远非公路施工安全员考试那一本书一门考试可以应付的。
但是实际情况就是如此令人担忧,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每5000万元合同额才配安全员1名。5000万元,等于一座大型的互通式立交桥了,只规定配1名安全员即可,这样的安全管理怎么保证安全工作的有效性?
所以我说,必须通过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注安师或助理注安师的比例。每5000万元——8000万元的合同段至少配1名注安师,独立特大桥或2000米以上的隧道至少配1名注安师;监理单位管辖3亿元以上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中必须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人员可衔接现有制度加人,5000万元配备1名安全员的标准必须提高到2000万元甚至1000万元。只有这样,才能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
至于待遇,薪水是一个两厢情愿的事,水涨了自然船高嘛。职别方面,就拿公路监理来说,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在监理单位,至少应该与交通部建设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同等待遇——目前只相当于一个普通的监理员,担着最大的风险,拿着最低的工资。
以上也算一个基层注安师的呼吁,为了十二五平安和谐发展,请代为转呼!
谢谢!
发表于 2011-7-1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企业和安全中介服务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发表于 2011-7-1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发表于 2011-7-1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就是这样混成的!拿着“肉鸡班”毕业的学历,鬼才知道这帮人的安全管理学识和能力有多大!!!!
发表于 2011-7-1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1-7-2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年再过10万,注安成萝卜了!!!!!!!!!!!!!!!!!!!!
发表于 2011-7-2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我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却得不到重用。我的知识水平、安全理念均在上流水平。
发表于 2011-7-3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聊胜于无。
发表于 2011-7-3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前是做项目负责人的,现在考了个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准备改行做安全了,各位大侠关照呀
发表于 2011-7-3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年了,总算等来了要把注安师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的部门规章,并刚征求意见。
发表于 2011-7-4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总局能下大力加强注安的推广,目前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就是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太差,自己都辨识不出安全隐患,那如何治理呢!
发表于 2011-7-4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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