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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心理分析案例材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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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违章心理分析案例材料(9)


业务不熟 有电当没电 违章作业 险丢命一条(技术不熟练)

    2001524950分,辽宁省某石化厂总变电所所长刘某,在高压配电间看到2号进线主受柜里面有灰尘,于是就找来一把笤帚打扫,造成1Okv高压电触电事故。经现场的检修人员紧急抢救苏醒后,送住市区医院。经医生观察诊断,右手腕内侧和手背、右肩胛外侧(电流放电点)三度烧伤,烧伤面积为3%。

【事故经过】

    524840分,变电所所长刘某安排值班电工宁某、杜某修理直流控制屏指示灯,宁某、杜某在换指示灯灯泡时发现,直流接线端子排熔断器熔断。这时车间主管电气的副主任于某也来到变电所,并和值班电工一起查找熔断器故障原因。当宁某和于某检查到高压配电间后,发现2号主受柜直流控制线路部分损坏,造成熔断器熔断,直接影响了直流系统的正常运行。接着宁某和于某就开始检修损坏线路。不一会儿,他们听到有轻微的电焊机似的响声。当宁某站起来抬头看时,在2号进线主受柜前站着刘某,背朝外,主受柜门敞开,他判断是刘某触电了。宁某当机立断,一把揪住刘某的工作服后襟,使劲往外一拉,将他拉倒在主受柜前地面的绝缘胶板上,接着用耳朵贴在他胸前,没有听到心脏的跳动声,宁某马上做人工呼吸。这时于某已跑出门,去找救护车和卫生所大夫。经过十几分钟的现场抢救。刘某的心脏恢复了跳动,神志很快清醒了。这时,闻讯赶来的职工把刘某抬上了车,送到市区医院救治。
   
后经了解得知,刘某在宁某和于某检修直流线路时,他看到2号进线主受柜里有少许灰尘,就到值班室拿来了笤帚(用高梁穗做的),他右手拿着笤帚,刚一打扫,当笤帚接近少油断路器下部时就发生了触电,不由自主地使右肩胛外侧靠在柜子上。
  【事故原因】

     (1)刘某违章操作。刘某对高压设备检修的规章制度是清楚的,他本应当带头遵守这些规章制度,遵守电器安全作业的有关规定,但是,刘某在没有办理任何作业票证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高压间打扫高压设备卫生,这是严重的违章操作,也是造成这次触电事故的直接原因。刘某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
刘某对业务不熟。1992年,工厂竣工时,设计的双路电源只施工了1号电源,2号电源的输电线路没架设,但是,总变电所却是按双路电源设计施工的。这样,2号电源所带的设备全由1号电源通过1号电源联络柜供电到2号电源联络柜,再供到其它设备上,其中有1条线从2号计量柜后边连到2号主受柜内少油断路器的下部。竣工投产以来,2号电源的电压互感器、主受柜、计量柜,一直未用,其高压闸刀开关、少油断路器全部打开,从未合过。刘某担任变电所所长工作已经两年多,由于他本人没有认真钻研变电所技术业务,对本应熟练掌握的配电线路没有全面了解掌握(在总变电所的墙上有配电模拟盘,上面反映出触电部位带电),反而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因此,把本来有电的2号进线主受柜少油断路器下部误认为没有电,所以敢于大胆地、无所顾忌地去打扫灰尘。业务不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
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521日,总变电所已经按计划停电一天进行了大修,总变电所一切检修工作都已完成。时过3日,他又去高压设备搞卫生。按规定,要打扫,也要办理相关的票证、采取了安全措施后才可以施工检修。他全然不想这些,更不去想自己的行为将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不把自身的行为和安全联系起来考虑,足见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
车间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特别是车间主管领导和电气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由于工作不够深入,缺乏严格的管理和必要的考核,对职工技术业务水平了解不够全面,对职工进行技术业务的培训学习和具体的工作指导不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防范措施】

     (1)认真对待这次事故,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开展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职工学习和执行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的自觉性,杜绝违章行为,保证安全生产。
     (2)
在全厂开展一次电气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在电气管理、电气设施、电气设备等方面,认真查找隐患,并及时整改,杜绝此类触电事故重复发生。
     (3)
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确实把懂业务、会管理、素质高的职工提拔到负责岗位上来,带动和影响其他职工,使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保证生产安全。
     (4)
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责任明确落实,切实做到从上至下认真管理,从下至上认真负责,人人都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工作事业心,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常德某机械厂触电事故案

【事故经过】

    常德某机械厂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定,不切断高压电源,导致死亡2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27万余元的严重事故。该厂设备动力科副科长李某某、电工班长刘某某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两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作免予起诉处理。
    1988518日上午,李某某带领技术员邓某某和刘某某到该厂高频室检修高频感应加热设备。电工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也擅自进入高频室,李、刘未加制止,亦未作任何交代。李进行常规检查后,先后两次组织对B5
变压器作付边空载测量,未能找出故障所在,便怀疑检测电表有问题,又从仪表室借来一只新万用表继续测试。940分,李与技术员邓某某及电工彭、张挤在高频控制屏后面观察电表,刘某某负责在高频控制屏前操作。载测试后,刘问李:怎么样”?李答:差不多了,没有变化。刘说:那我就上了。李说:等一下。几秒钟后,李说:好了。刘误以为是全部检修完毕,就按了高压电钮。张某某发现万用表指针打荡,邓某某伸手去转换万用表档位开关,只见万用表火光一闪,邓某某、彭某某被电击倒,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相继死亡,张某某被电击伤。


发表于 2011-11-26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得透彻,
发表于 2011-11-29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好,谢谢
发表于 2013-1-10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10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下,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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