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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做好2011年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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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
                                                                  关于做好201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监管局,有关省属及中央驻皖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相关配套文件为主线,以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要抓手,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化工企业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专项整治,使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杜绝“三违”现象,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努力防止工亡事故,坚决遏制较大、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一)着力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做好国发〔2010〕23号、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和省政府皖政〔2010〕89号等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贯工作,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指导企业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企业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对化工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系统的检查,确保运行可靠;切实对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二)继续实施安全防护距离整治。各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推动城区和风险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对周边人口密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综合治理;对所有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要实施停产搬迁工作。凡存在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许可。
(三)开展作业现场安全整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化工企业在动火、动土、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检维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作业安全规范》〔AQ(3021-3028)-2008〕的要求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要对有相互影响的作业设备进行有效隔离,切实采取有效监护措施,防止在危害因素不明或防护措施不可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引发事故。同时督促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足相应的防护器具、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等防护检测装备,有针对性地强化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对发现的“三违”现象要及时制止、依法处理。
(四)开展“打非治违”整治。各市安全监管局要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继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对已注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仍在从事生产的,应依法严处。对未经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试生产(使用)备案的试生产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止试生产活动并予以处罚。
(五)对尚未完成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的企业开展整治。对凡尚未完成“危险化工工艺”改造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立即依法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停产,限期整改,逾期未实现改造达标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力争2011年上半年内实现全部改造企业的达标。对未落实相关改造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已完成改造的,市级安全监管局应按照皖安监化〔2009〕99号文的要求,尽快完善相关手续。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同时设计、安装和使用相应的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装置,否则一律不予安全许可。
(六)开展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整治。各市安全监管局在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三光气等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安办明电〔2011〕3号)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辖区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排查。对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一律停止生产、使用活动,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成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制度、方案。要针对国发〔2010〕23号和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提出的新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剖析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和制定2011年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同时要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作业现场管理、危险工艺的自动化改造、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技术等方面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治工作措施。要建立安全工作基本情况台帐,建立本单位专项整治与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的台帐,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安全生产。要把整治工作与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整治,推动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要健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管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推动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要突出实际效果,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采取强制停产措施;对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停产、关闭不到位的企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周边环境复杂、整体安全条件较差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转产、退出或采取关闭措施。
(四)严格执法,追究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五)深入宣传,加强监督。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从思想上高度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主动进行安全防范的意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调动广大员工和群众参与并监督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地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送我局危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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