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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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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预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2、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修正。

3、正常生产、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等明确掌控瓦斯超限情况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特殊区域等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公司审批,由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4、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5、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6、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7、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8h,并且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有可靠的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测数据,没有监测数据的用瓦检工在栅栏口的人工检查数据)时,按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由瓦检工和现场作业人员协助),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时间超过8h或者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 ﹪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按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现场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9、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10、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n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11、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总结,说明瓦斯排放的原因、瓦斯排放的组织、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楼主| 发表于 2011-3-11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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