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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典型案例对比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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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伤,又称“工作伤害”或“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伤害发生后,需要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确属工伤的,才能够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因此,工伤认定对于劳动者来讲至关重要。工伤认定纠纷是工伤案件当中数量最多的一类,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工伤案例。笔者在此选取若干相似案例进行对比,以期对工伤认定有一更好的认识。

一、同样是保姆,能否都认定为工伤
【案例一】钟女士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委派,到居民丁先生家保姆。擦玻璃时,她不小心从窗台上摔了下来,导致手部骨折。丁先生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钟女士找家政公司索要医疗费,却被告知“所签合同中规定,意外事故概不负责”。家政公司坚持不为其做工伤认定。
【案例二】小张在人才市场上应聘到李先生家作保姆,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包吃住。一天,小张在为李先生家擦桌子时,由于地滑不慎摔倒,头部直接撞到书柜上,后被李先生送至医院,共花医药费1万元,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李先生也拒绝支付医疗费。
解析:在案例一中,钟女士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案例二中的小张则不能。钟女士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钟女士受公司的委派到丁先生家进行劳动,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家政公司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在案例二中,小张与李先生家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的仅仅是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小张的受伤不能够认定为工伤。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不意味着并不能收到任何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小张可以向李先生家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求。

二、同样是被打伤,为何如此迥异
   【案例三】肖某在某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2006年11月10日,肖某冒雨到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厂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向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闪不及,被打伤头部。后经医疗诊断为脑震荡。
【案例四】据报道,2008年4月13日晚上7时,家乐福一女工正与一男子谈话,后来两人就开始争吵,随后男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向这位女工。女子开始稍作挣扎,但男子死死拽住女子的上衣不放,对着女子右胸一阵乱捅,女子随后倒下,男子仍没住手。经查该男子为家乐福女工的离异多年的丈夫。
解析:案例三中的肖某可以认定为工伤,而案例四中的家乐福女工则不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在案例三中,肖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被打致伤,而案例四中的家乐福女工则是由于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不能。

三、同样是被撞到,为何冰火两重天
     【案例五】 由于下大雪路滑,李某在上班的路上被一辆桑塔纳轿车撞到,造成左腿骨折。
     【案例六】 由于下大雪路滑,张某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自行车撞倒,造成右腿骨折。
解析:上述两案例看似完全相同,其实不然。在案例五中,李某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在案例六中,张某则不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哪些算作机动车,就成了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在案例五中,李某是被机动车撞到致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在案例六中,张某是被非机动车装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同样是因病死亡,为何后果如此不同
  【案例七】2004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自动化工程公司施工项目一部职工李某在班长的安排下,与同班张某、王某三人一起在承接的某钢铁公司制氧项目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工作中李某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
【案例八】2003年10月,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员工郑杰在加班时突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50多天后死亡。郑杰家属与戴尔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家属认定郑杰是“过劳死”,应属工伤;戴尔公司则态度强硬,断然拒绝。
    解析:在案例七中,李某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而案例八中的郑杰则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因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生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而如果超出了48小时则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因此,死亡的时间成了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48小时成了临界点。在案例七中,李某在突发疾病后的48小时之内死亡的,因此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而在案例八中,郑杰是在突发疾病之后的50多天后才死亡,因此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发表于 2011-1-15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个案例对比很好理解。
发表于 2011-1-16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挺一个!
发表于 2011-1-16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挺一个!
发表于 2011-1-16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典、精彩、精辟!
人比人得死、货比货得扔、事比事得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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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nidefa

楼主这样分析,我们很容易理解,谢谢了!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现在,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伤害还属于工伤吗?谢谢!
发表于 2011-1-24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同样是被撞到,为何冰火两重天
     【案例五】 由于下大雪路滑,李某在上班的路上被一辆桑塔纳轿车撞到,造成左腿骨折。
     【案例六】 由于下大雪路滑,张某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自行车撞倒,造成右腿骨折。
解析:上述两案例看似完全相同,其实不然。在案例五中,李某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在案例六中,张某则不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哪些算作机动车,就成了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在案例五中,李某是被机动车撞到致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在案例六中,张某是被非机动车装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一条就不能够写了,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变更,再写这个会出现误导的。
发表于 2011-1-24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六】 由于下大雪路滑,张某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自行车撞倒,造成右腿骨折。

不过这个写的有些歧义
是下班后回家路上,还是别的情况?
发表于 2011-1-24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已经修改
发表于 2011-2-11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同样是被撞到,为何冰火两重天
     【案例五】 由于下大雪路滑,李某在上班的路上被一辆桑塔纳轿车撞到,造成左腿骨折。
     【案例六】 由于下大雪路滑,张某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自行车撞倒,造成右腿骨折。
解析:上述两案例看似完全相同,其实不然。在案例五中,李某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在案例六中,张某则不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哪些算作机动车,就成了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在案例五中,李某是被机动车撞到致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在案例六中,张某是被非机动车装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其他案例都不错,值得学习
发表于 2011-2-1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nidefa


    楼主,你好!
    谢谢资料分享。
    案例5和案例6自2011年1月1日起,都可以认定为工作。
发表于 2011-4-16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很好
发表于 2011-5-30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6点“上下班途中…………”要改了 out了
发表于 2011-5-30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资料分享
发表于 2011-5-30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资料分享
发表于 2011-6-15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同样是被撞到,为何冰火两重天
     【案例五】 由于下大雪路滑,李某在上班的路上被一辆桑塔纳轿车撞 ...
niaosai002 发表于 2011-1-24 10:59



    2011年后就一样了。
发表于 2011-7-14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研究的这么仔细,可喜啊
发表于 2011-7-14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发表于 2011-7-18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XIEXIEXIEXIE LE
xiexie谢谢
发表于 2011-8-17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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