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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煤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已有 539 次阅读2014-10-28 08:30 |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诊断, 教育培训, 档案管理, 管理制度

东坪煤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东坪煤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二0一二年
  目 录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3
  2、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6
  3、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2
  4、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4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6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9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3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24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27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28
  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31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34
  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37
  14、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39
  15、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45
  16、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46
  17、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48
  1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1
  19、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58
  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职工医院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生产厂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公司,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公司;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各生产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职工医院及各生产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职工医院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职工医院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向盂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盂县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阳泉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职工医院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2012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 职业病防治计划
  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时间:2012-06
  为了搞好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2011年5月10日公司职业病危害领导组工作会研究,制定本公司2011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公司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司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公司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对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事项、实施日期、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
  事项实施日期实施部门经费预算实际费用
  1、工作环境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2、 职业病防护设备配置与维护
  3、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更换
  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5、接危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6、 职业卫生宣传
  7、 职业卫生培训
  8、 危害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
  9、 职业病人诊疗
  10、 其他
  三、验收与考核
  负责人(签名):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1.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公司职工医院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四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公司在册所有职工。由公司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培训中心应依据计划表按时实施培训,并负责培训全部事宜,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各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五、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和事后维修。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支付;中修、小修费用由生产费用支付;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的费用按项目及检修分类分别支付。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企业机电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任何检修项目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
  4.设备检修计划由生产单位编制。检修计划提出时,应同时提出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计划。年度计划在年前4个月提出;季度计划在季前1个月提出;月计划在月前15天提出。
  5.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要做到:
  (1)由一名副主任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
  (2)在大检修前要成立大检修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搞好检修项目的落实,物资准备、施工准备,劳动力的准备和开、停车置换方案的拟订等工作。
  (3)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要做到“三个面向”(即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即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切实抓好停车、置换、检修、试压开车“四个环节”。
  (4)大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检修竣工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达到一次试车成功。检修完后,应进行总结评比。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6.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由厂设备动力科批准;大修计划调整,每年六月份由厂设备动力科组织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结合设备大、中修实现技术革新的(如改革结构、使用新材料配件)应由车间向厂设备动力科提出报告并附图纸说明,批准后方可执行。重大革新由公司机电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8.设备大修需要有大修方案。复杂工程,需要绘制网络图。大修方案包括: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劳动力、备品配件、材料、特殊工器具需用量、试车验收规程、安全措施等。设备的大修方案确定后,有关部门要做好材料、备品配件的供应和劳动力的准备工作。施工前,设备动力科组织落实,确保大修工作顺利完成。
  9.设备检修必须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在检修前按规定办理签证检修任务书及动火证等手续。生产车间负责对停车的设备进行处理,合格后交施工单位,并派专人帮助施工人员联系处理有关安全事宜。施工现场应设安全防护栏杆或标记,以确保安全检修。
  10.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车间或机电设备科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11.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机电设备科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车间组织;施工单位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2.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13.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14.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
  15.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16.各单位每月必须做好设备检修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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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
  制度
  一、防护用品配备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质条件。各涉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2、劳动用品的发放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单位的所有工种和类别负责制定,经总经理审批后由相关部门采购并按规定发放,制定发放标准细表,任何个人与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发放标准、数量等。
  3、全体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保持清洁、整齐,树立单位良好形象。各部门主管领导必须随时检查所在岗位人员劳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对不正当使用行为,经教育不改正者,予以处罚。
  4、对于因工作特殊或抢险、救灾后,劳保用品损坏、丢失或失去其应有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主管领导签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补发或更换。
  5、采购人员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人员在发放前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账登记。
  6、库房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领用手续、规定和标准发放;凡规定以旧换新的物品,一定要交旧换新;凡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的物品,按原价及应使用的年限折旧赔偿。
  7、在使用期限内离岗时,每位员工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本单位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并按一定比例折价。
  8、根据不同工种、不同条件,发放不同品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所配备的劳动用品必须齐全、有效、保质保量,符合国家标准。
  9、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必须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0、企业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进行监督,教育职工合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制度,并建立发放领用台帐。
  1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与工人相同的劳动防即报废,停止使用。
  13、常年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与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生产管理、技术、设备人员,发给护用品。
  14、凡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进入工作现场的,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煤矿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材料部组织实施。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上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保管员管理。
  4、员工在煤矿内部工作调动,卡物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员工调出煤矿(或离职),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登记卡。
  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停发季度性用品。
  三、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
  1、安全帽
  (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3)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配发柳条帽,其它人员配发塑料帽。
  (4)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2、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给单位、集中保管。
  (1)雨衣使用期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间如使用人岗位变动,但雨衣雨鞋不得带走,留给所在单位。
  (2)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3、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非因工损坏的照折旧价赔偿,发现与煤矿外进行交换的按原价三倍处罚。
  四、其它规定
  1、保安人员服装按有关规定配发,日常消耗品按煤矿机关人员标准发放。
  2、化验室人员除了按煤矿机关人员标准发工作服以外,发给白大褂,只允许在从事化验作业时穿。
  3、外线电工配发安全带,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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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煤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监测工作依据公司安环部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
  3、生产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4、生产监督单位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生产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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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有人力资源部门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公司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年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人力资源部门、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医院、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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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集团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在工艺改造或采用新工艺后,新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各生产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二、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在接到报送资料后,认真组织对所报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监测,如需监测机构配合,由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协调。
  通过监测,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并分析危害程度。
  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根据监测、分析结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向集团行政部汇报,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并按照指示监督落实。
  三、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安全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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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安全综合部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公司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安全综合部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年由职工医院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职工医院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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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专款专用,为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各部门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
  3、适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配电室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凡符合设备设施支出;
  (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办法
  1、通风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等职能部室将每年12月25日前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划汇总报财务部。
  2、财务部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公司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史向军
  副组长:赵显基 牛青厚 梁卫国 王俊堂 刘亮俊 赵学文
  周永清 赵保俊 常建明
  成 员:王玉青 李立功 陈云峰 张喜明 王 旺 韩润科
  四、有关要求
  1、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要求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由卫生院落实,其他产生费用由公司财务负责解决,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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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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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我公司主要从事煤炭生产,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煤尘,在此环境下,作业人员长期接触煤尘,会引起尘肺、煤肺等职业病。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公司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生产性粉尘,其主要为采、掘工作面和运输设备转载点处产生的煤尘、岩尘等。
  二、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一)粉尘测定制度及要求
  1、粉尘测定工作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NT79—84《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等各项国家和煤炭企业的规定进行工作。
  2、测尘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规定,认真操作和填写测尘内容,准确无误地做好统计,计算工作。如实地将测尘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有权监督井上、井下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对于违章作业者,有权及时制止,责令整改,或者上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3、测尘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井下工龄,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工作,上岗后不准随意调动。
  (二)矿井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三)对危害因素监测取得的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对超标的危害因素,提出改进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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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培训中心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条 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五条 安全部对职业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条 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八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九条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十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 “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第十三条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四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 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第十五条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 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第二十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二十一条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二十二条 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第二十三条 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二十四条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
  第二十五条 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钴-60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二十七条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二十八条 能引起皮肤、眼灼伤及牙酸蚀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二十九条 产生噪声及弧光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条 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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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为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领导组组长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计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投入。
  二、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按销售额的1-3%提取,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计划不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追加,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
  五、公司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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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严格执行。
  一、工作时间
  正常情况下每班不超过八小时。遇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环境差、有害物质超标时,劳动者应及时撤出作业场所。
  二、休息休假
  执行轮休制度,保证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遇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时,节后调休。
  三、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延长工作时间: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带薪年休
  1、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按规定享受休假;
  2、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按下列规定给予休假:
  (1)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十天;
  (2)五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天,最多不超过二十天;
  (3)如有其他安排者,另行协定。
  3、休假最小额度为一天;
  4、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计;
  5、员工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6、休假可优先用于抵扣事、病假。
  五、处罚规定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劳动者可随时向人力资源部、监督部举报违反规定的现象,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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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为做好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煤矿职业健康信息,掌握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务院有关统计法规,依法制定并执行本公司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统计报表(包括统计台帐)的填写
  1、填写统计报表应严肃认真,书写端正,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统计数字要规范地填写在表格中三分之一以下的部分,不能顶格和出格。
  2、统计报表最终填写的小数位数,无特殊规定的,公司内一律保留两位,尾数四舍五入。碰到整数均需在小数点后写上“00”,以示两位小数。
  3、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索取各种统计报表的,必须凭正式文件或说明,并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报送。凡口头、电话索取的一律拒报。对外来的非法报表(无表号、无批准机关等),统计人员有权拒报。
  4、公司内如需增添新报表,必须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编上统计表号后,方可印发。各填报部门对未经人力资源部审编的内部统计报表可拒报。
  5、为了确保统计报表填报的正确、及时,各部门要由专职的统计人员(或专门指定的兼职人员)填报,人员要相对稳定。
  6、各项数字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随意篡改数字,每张报表在报出前要严格审查和核对。
  二、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的报送
  1、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各部门在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均要抄报人力资源部一份。
  2、外部统计报表在报送前必须经过人力资源部审核,如发现差错,人力资源部有权责成其修正后,方可送办公室盖章上报。
  3、统计报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出,不得迟报。
  三、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的保存
  1、 统计报表必须保密管理。
  2、统计报表必须妥善保存,保存年限按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办。
  四、其他
  1、统计人员必须根据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的填报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对填报时发生的统计数字差错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
  2、所有统计报表的原始依据必须是最原始的凭证或者是正规的、有填报人签名的报表,不能是通过电话或随意抄写得来,要做到统计报表的所有数字都有据可查。
  3、统计基础数据必须设置统计台帐,统计台帐、原始凭证的数字不得随意涂改,要保持统计台帐、原始凭证整洁,装订整齐,不得随意夹放。
  4、提供和公布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核定和同意。
  5、各部门领导要对自己签字的报表进行认真审查,对统计报表上的疑问,应责成有关统计人员重新核对,各部门领导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卫生院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卫生院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相关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5.2.5负责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
  5.3.1负责新入矿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各单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卫生院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作业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 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1.2充填采煤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3 职业卫生管理
  7.3.3.1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2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卫生院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3.3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4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3.5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6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7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7.3.3.8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8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安全保卫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氯气)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氯碱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卫生院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8.4卫生院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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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
  一、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公司安全大检查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所有部门参加。每旬专业系统专项安全大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室参加。
  3、每次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
  (1)检查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2)检查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现场兑现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3)检查安技措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4)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5)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7)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环境、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8)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9)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二、考核制度
  1、各级干部下井、反“三违”、查隐患制度,按矿相关规定执行。
  2、下井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督促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定措施、定责任人,并做好跟踪复查工作。
  3、对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的,消除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要挂“黄牌”警告或“红牌”停头、停面进行停产整改整顿。
  5、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危及现场人员人身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安监站及调度室汇报。整改隐患时,安监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盯住不放,直到危险排除,达到安全为止。
  6、对采掘工作面实行盯头包面跟班检查,及时检查隐患,盯住现场整改。
  7、安全检查后,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跟踪复查。并按有关部门“处罚细则”予以处罚。
  8、安全检查结果以安全信息书面的形式予以通报。全年实现职业卫生健康目标,对职业卫生领导组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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