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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情况分类及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本标准依照国家有关生产事故调查规定并结合铝电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和特点修订而成,对人身事故、生产和设备事故、障碍、异常作了具体规定。
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滨州海洋化工公司所属各单位,是对各类生产事故及不安全情况定性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3条 各车间凡发生各类不安全情况,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于1小时内通知相关科室,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原因,并于7日内将调查结果以事故通报的格式报生产办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下发各单位学习。各处、科室将最终版的事故通报(电子版)于事故发生后10日内发送至安环科邮箱备案。
第4条 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本标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违反。
第二章 生产不安全情况分类
第一节 特大事故
第5条 由于人为工艺、设备故障或人为其它原因造成烧碱与PVC生产减产幅度达80%并持续达72小时以上(可按减产幅度和持续时间进行折算)或者停产达48小时以上的(以当时的运行负荷为基准)。
第6条 全厂生产用电全部消失达2小时以上的。
第7条 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注①)达1000万元以上的。
第8条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爆炸,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00万元以上的。
第9条 其它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大事故。
注:以上情况因外界因素导致的除外,如供电、供气、供料等中断。
第二节 重大事故
第10条 由于人为工艺、设备故障或人为其它原因造成烧碱与PVC生产减产幅度达70%并持续达48小时以上(可按减产幅度和持续时间进行折算)或者停产达24小时以上的(以当时的运行负荷为基准)。
第11条 全厂生产用电全部消失达1.5小时以上的。
第12条 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注①)达800万元以上的。
第13条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爆炸,直接经济损失达到600万元以上的。
第14条 其它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事故。
注:以上情况因外界因素导致的除外,如供电、供气、供料等中断。
第三节 较大事故
第15条 由于人为工艺、设备故障或人为其它原因造成烧碱与PVC生产减产幅度达60%并持续达24小时以上(可按减产幅度和持续时间进行折算)或者停产达12小时以上的(以当时的运行负荷为基准)。
第16条 全厂生产用电全部消失达1小时以上的。
第17条 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注①)达600万元以上的。
第18条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400万元以上的。
第19条 其它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较大事故。
注:以上情况因外界因素导致的除外,如供电、供气、供料等中断。
第四节 一般事故
第20条 由于人为工艺、设备故障或人为其它原因造成烧碱与PVC生产减产幅度达50%并持续达12小时以上(可按减产幅度和持续时间进行折算)或者停产达6小时以上的(以当时的运行负荷为基准)。
第21条 全厂生产用电全部消失达30分钟以上的。
第22条 单槽非计划停车24小时后复车的。
第23条 生产设备、生产用油、酸、碱、氟等泄漏、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下的。
第24条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爆炸,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第25条 10KV及以上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第26条 10-35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停电或限电,但时间超过16h。
第27条 1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含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注③)、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2)虽提前6h提出检修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h
第28条 10kV及以上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一般电气误操作:
(1)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
(2)误(漏)拉合短路器(开关);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第30条 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一般事故。
注:以上情况因外界因素导致的除外,如供电、供气、供料等中断。
第五节 一类障碍
第31条 由于人为工艺、设备故障或人为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烧碱与PVC生产减产幅度达40%,并且时间超过12小时或者停产达4小时(以当时的运行负荷为基准)。
第32条 全厂生产用电全部消失,在20分钟以内恢复的。
第33条 单槽非计划停车12小时内复车的
第36条 主要生产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根据我公司的实际确定)。
第37条 10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限电或停电。
第38条 辅助设备退出运行影响生产超过12小时。
第39条 主要生产设备非计划检修而停运12--20小时且影响生产的。
第40条 10kV-35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且未造成停电的。
第41条 35kV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重合闸重合成功,若没有重合闸装置,30分钟之内恢复运行的。
第42条 保护装置同时有两个退出运行时间超过4h;任何一个退出运行,时间超过8h(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44条 生产用油、酸、碱、氟等泄漏、生产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100万元。
第45条 生产区域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50万元-100万元。
第46条 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一类障碍。
第六节 二类障碍
第47条 由于人为工艺、设备故障或人为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烧碱与PVC生产减产幅度达30%的并且时间超过6小时或者停产达2小时(以当时的运行负荷为基准)。
第48条 单槽非计划停车8小时内复车的
第49条 生产设备、生产用油、酸、碱、氟等泄漏、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第50条 生产区域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5万元-50万元。 第51条 动力、计控等设备保护、仪表、自动装置。1)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联动装置失灵
2) 装有多套主保护的输电线路和主变压器,其中一套主保护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48h;
3) 35kV母线失去主保护运行;
4) DCS系统部分功能丧失,影响事故分析;
5) 主要电气保护脱离和误投,未造成后果者;
6) 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线路的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作,未造成后果者;
7) 主要计控自动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h;
8) 非外部原因引起10kV及以下线路倒杆塔、断线、电缆头爆炸等;
9) 35kV及以上线路非全相运行;
10) 主变压器上、下层油温和线圈温升超过55℃和65℃由于冷却装置故障或未投而降低出力;
11) 控制室、调度室DCS失去总电源或CRT(LCD)黑屏,影响对主要表计的监视或操作调整,持续时间超过30min未造成事故者;
12) 通过CRT(LCD)画面对设备操作失灵持续超过30min或联锁、保护拒动、误动未造成后果者;
13) 辅助设备程控PLC系统故障停用时间超过12h;
14)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修复费用在50000元以内的,变压器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的20%以上且未损坏设备的;
15) 非中性点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30min未隔离故障点的;
16) 10kV-35kV电缆线路发生单相接地和损坏;
17) 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油位下线以下的;
18) 电抗器发生故障退出运行超过24h;
19) 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带动主要辅助设备的电动机或其他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绝缘损坏。
第52条 通信及远动装置
1) 由于通信设备故障影响运行操作和正常调度,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
2)通信线路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48h;
3) 通信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30min;
4) 调度总机故障,全部停用时间超过30min;
5) 各分厂、或车间与调度失去通信联系超过30min;
6) 远动装置故障连续停运时间超过24h。
第53条 重要辅机如:氢压机、溴化锂机组、冷冻液化机组、仪表气和普通空气机组、单体压缩机、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等机械及配套的电动机被迫失去备用,时间超过48h的。
第54条 其它
1)厂房被水淹,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的;
3)电石输送设备损坏停用超过10h但未造成停产的;
4)起吊设备、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造成后果的;
第55条 其它由公司认定的二类障碍。
第七节 异常情况
由于人工艺、设备故障或人为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烧碱单槽停产时间在4小时复车的。
第56条 误起、停辅助设备,未造成后果的。
第57条 重要辅机如:透平机、氢压机、溴化锂机组、冷冻液化机组、制氮机组、仪表气和普通空气机组、单体压缩机、乙炔压缩机、风机、水泵等机械及配套的电动机被迫失去备用,时间在48h以内,或因人员误操作被迫停止运行,未造成后果的。
第58条 自动调整装置,信号装置的连锁开关,未按规定投运或投错者。
第59条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定期切换、定期加油等而造成设备异常运行。
第60条 备用设备不符合备用条件危及安全生产,或系统不及时恢复。
第61条 杂物卷入转动设备内,造成停止运行,加工及检修质量不良造成返工使设备停止备用。
第62条 工作不慎,造成汽、水、油喷洒在设备上,需处理而影响运行或备用。
第63条 10kW-45kW电动机烧坏或被拖动机械设备损坏。
第64条 一般保护或自动装置、信号装置、开关或压板未按规定投入或停用。主要电气热工及自动装置仪表失灵或停用超过1h或CT二次开路,PT二次短路、接地,影响保护和表计指示。
第65条 电气接头,因检修质量差造成发热85℃以上需停电检修。
第66条 转动设备缺油、加错油造成轴瓦、轴承温度升高、轻度烧瓦,未影响主设备正常运行者。
第67条 铁头、木块、石块进入电石料仓,影响正常下料的。
第68条 氮气系统应投未投者。
第69条 生产用油、酸、碱、氟等泄漏、生产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50000元。
第70条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h。
第71条 设备使用的油质不合格超过运行规程规定的参数范围为未及时更换的。
第72条 主要运行岗位、配电室的空调,停用24h以上者。
第73条 氯气大量泄露时间长达10分钟及其以上,经处理及时未造成人员中毒的。
第74条 主要设备备用泵连续三天不能运行。
第75条 漏汽、水、油、料浆、粉、风、气较为严重,影响安全或文明生产的。
第76条 一条10kV线路跳闸,跳闸后3min内强送良好,未引起生产中断的,DCS或通讯设备因故障中断时间超过15分钟的。
第77条 厂用工作电源故障跳闸,备用电源自投或手动抢送成功。
第78条 其他经公司认定的异常。
第八节 生产未遂
第79条 在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瞬间触电,未构成人身轻伤事故时。
第80条 发生高压感应电击,未构成人身轻伤者。
第81条 起吊重物发生跌落、碰撞或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定期试验的起重工器具、安全带,在工作中发生断裂或倾倒、吊件突然落地,严重危及安全,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第82条 工作未终结即进行送电操作。
第83条 擅自在高温或压力管道上进行拆、装、焊接等工作。
第84条 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擅自进入易燃易爆区进行动火的。
第85条 检修设备时,因余热、余料、余汽、余水未放尽,造成介质喷出,但未伤及人员的。
第86条 长发或身体上衣物被转动机械卷入,未造成人身伤害的。
第87条 进行气焊工作时发生乙炔瓶爆炸及氧气瓶的瓶口起火,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第88条 生产用压力容器超压后爆破片爆破或安全阀起跳,但未造成生产异常或人员伤亡的。
第89条 生产用油、酸、碱、氟等泄漏、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元以下的。
第90条 出现氯气大量泄露,经处理及时未构成人员中毒的。
第91条 设备未停车,未办理工作票手续,擅自在设备上检修、试验工作,或检修后未办理工作终结和复车手续。
第92条 脚手架、三角架未签发合格证,在使用时发生断裂、倒塌,未造成后果;在搬运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件翻倒,未伤人。
第93条 检修工作尚未结束即拆除安全措施的。
第94条 其它经公司认定的未遂。
注①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注② “修复时间”是评价设备损坏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设备损坏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修复后能转入备用为止。断开设备和投入运行(备用)所进行的一切操作时间均包括在内,即非计划停运时间。不论损坏的设备有无代用设备,原设备在30天内不能修复投运或备用,均应定为重大事故。
临时性恢复供电或设备修理后仍有较大的缺陷,虽已达到原来的出力,但没有达到设备原来的安全水平,仍应定为重大事故。
注③ 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本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设备,促使运行人员及早发现设备缺陷。因此,各单位必须在设备停运前及早提出申请。如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机条件,应立即停运,不要拖延,避免把小缺陷扩大为大缺陷。
先停设备后报调度补批非计划检修仍应定为事故。
非计划检修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恢复运行,尽最大努力缩短时间。恢复运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不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冒险作业;二是不顾质量,减工漏项,临修中该修的不修。如果发生由于该检修未检修,使设备再次停运,应追究责任。
注
第三章 人身不安全情况分类
第95条 特别重大人身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或20人以上轻伤的。
第96条 重大人身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轻伤的。
第97条 较大人身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的(二者同时发生时,事故定性上升一个等级)。
第98条 一般人身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至4人轻伤的事故。
第99条 恶性轻伤事故:是指一次造成2人轻伤的事故。
第100条 一般轻伤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人轻伤的事故。
第101条 轻微伤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人轻微伤的事故。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102条 人身事故考核标准
1、特大、重大人身事故:
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及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较大人身事故:按照一次事故造成的人员人身重伤或轻伤数量的多少作如下考核:
1)扣罚主要或直接责任人最高4个月安全奖,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或劝退处分;
2)扣罚次要责任人最高3个月安全奖;
3)扣罚责任车间主任、助理、技术员、当班调度最高2个月安全奖;
4)扣罚公司安环科长及相关安全员最高2个月安全奖;
7)扣罚生产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专工最高1个月安全奖25%;
9)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考核由集团公司或铝电公司安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3、一般人身事故(一次造成3人或4人轻伤):
1)扣罚主要或直接责任人2个月安全奖;
2)扣罚次要责任人1个月安全奖;
3)扣罚责任车间主任、助理、车间技术员、当班调度1个月安全奖50%;
4)扣罚公司安环科科长及相关安全员1个月安全奖50%;
5) 扣罚责任单位生产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专工1个月安全奖15%;
7)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考核由公司生产办召集相关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恶性轻伤(一次造成2人轻伤):
1)扣罚主要或直接责任人1个月安全奖;
2)扣罚次要责任人1个月安全奖50%;
3)扣罚责任车间主任、助理、车间技术员、当班调度1个月安全奖25%;
4)扣罚公司安环科长及相关安全员1个月安全奖25%;
5)扣罚责任单位生产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专工1个月安全奖10%;
6)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考核由公司生产办召集相关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5、一般轻伤、轻微伤(一次造成1人轻伤、轻微伤):
1)扣罚主要或直接责任人1个月安全奖50%-100%;
2)扣罚次要责任人1个月安全奖25-50%;
3)扣罚责任车间主管及车间技术员、当班调度1个月安全奖5-10%;
4)扣罚公司安环科长及相关安全员当月工资5%元;
6) 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考核由公司生产办召集相关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7、严重未遂事故:
扣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8、凡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班组、车间、分厂年底取消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发生人身轻伤不安全情况的班组、车间的班组长、车间主任取消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第103条 生产、设备事故考核标准
1.设备性重大及以上事故:
1.1 扣罚设备主人或主要负责人2个月安全奖;
1.2 扣罚车间事故班组其他人员均100元;
1.3 扣罚责任车间设备管理员(班组长)2个月安全奖
1.4扣罚责任车间主任、助理、技术员、当班调度1个月安全奖;
1.5扣罚机械动力科长及相关设备管理员1个月安全奖;
1.7扣罚生产办主任及相关专工1个月安全奖25%;
1.8对其他人员的考核由海化公司安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2.设备性较大事故:
2.1 扣罚设备主人或主要负责人1个月安全奖;
2.2 扣罚班组其他人员均100元;
2.3 扣罚责任车间设备管理员(班组长)1个月安全奖
2.4扣罚责任车间主任、助理、技术员、当班调度1个月安全奖50%;
2.5扣罚机械动力科长及相关设备管理员1个月安全奖50%;
2.7扣罚生产办主任及相关专工1个月安全奖10%;
2.8对其他人员的考核由海化公司安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3.设备性一般事故:
3.1 扣罚设备主人或主要负责人1个月安全奖50%;
3.2 扣罚责任车间设备管理员(班组长)1个月安全奖50%;
3.3扣罚责任车间主任、助理、技术员、当班调度1个月安全奖25%;
3.4扣罚机械动力科长及相关设备管理员1个月安全奖25%;
3.7对其他人员的考核由海化公司安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4重大及以上责任性事故:
4.1扣罚主要或直接责任人8个月安全奖,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4.2扣罚次要责任人4个月安全奖;扣罚责任主操、班长4个月安全奖,性质恶劣的给予免职处分;
4.3扣罚责任车间主任、助理、技术员及当班调度员3个月安全奖,性质恶劣的给予降职处分;
4.4扣罚责任车间其他员工1个月安全奖;
4.5扣罚技术科相关技术员3个月安全奖,技术科科长2个月的安全奖,性质恶劣的给予降职处分;
4.6扣罚生产办相关专工2个月安全奖,生产办主任1个月的安全奖,性质恶劣的给予降职处分;
4.9扣罚技术科、安环科培训相关人员2个月安全奖;
4.10扣罚设备科长、安环科长、设备及安环科相关人员1个月安全奖;
4.13对责任单位各级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降职或免职处分;
4.14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或铝电公司安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4.15触犯国家法律或性质特别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6如上级安监部门对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以上级安监部门的处理为准。
5责任性较大事故:
5.1扣罚主要或直接责任人4个月安全奖,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5.2扣罚次要责任人2个月安全奖;扣罚责任主操、班长2个月安全奖,性质恶劣的给予免职处分;
5.3扣罚责任车间主任、助理、技术员及当班调度员2个月安全奖,性质恶劣的给予降职处分;
5.4扣罚责任车间其他员工1个月安全奖;
5.5扣罚技术科相关技术员2个月安全奖,技术科长1个月的安全奖。
5.6;扣罚生产办相关专工1个月安全奖,生产办主任1个月安全奖的50%;
5.8扣罚技术科、安环科相关培训人员1个月安全奖50%;
5.9扣罚设备科长、安环科长、设备及安环科相关人员1个月安全奖50%
5.10对责任单位各级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降职或免职处分;
5.11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考核由我公司安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6责任性一般事故
6.1扣罚主要或直接责任人2个月安全奖;
6.2扣罚次要责任人1个月安全奖;扣罚责任主操、班长1个月安全奖;
6.3扣罚责任车间主任、助理、技术员及当班调度员1个月安全奖;
6.4扣罚责任车间其他员工1个月安全奖50%;
6.5扣罚技术科相关技术员1个月安全奖,技术科科长1个月安全奖的50%;
6.6扣罚生产办专工1个月安全奖的50%;生产办主任1个月安全奖的20%;
6.8扣罚技术科、安环科相关培训人员1个月安全奖20%;
6.9扣罚设备科长、安环科长、设备及安环科相关人员1个月安全奖20%;
6.10对责任单位各级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降职或免职处分;
6.11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考核由我公司安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第104条 责任性一类障碍
1)考核主要责任人最高600元;
2)考核次要责任人最高400元;
3)考核责任班组长、车间技术员最高各300元;
4)考核责任车间主任、助理最高300元;
5)考核当班调度最高各200元;
6)考核技术科相关技术员最高200元;
第105条 责任性二类障碍
1)考核主要责任人最高300元;
2)考核次要责任人最高100元;
3)考核班组长、车间技术员最高各100元;
4)考核责任车间主任、助理最高200元;
5)考核当班调度最高各100元。
第106条 责任性异常
考核责任单位最高500元。
第107条 设备性一类障碍
1)考核责任单位最高300元;
2)考核机械动力科设备管理员最高100元;
第108条 设备性二类障碍
考核责任单位最高200元。
第109条 设备性异常
考核责任部门最高100元。
第110条 生产未遂
考核责任单位最高300元
设备性生产未遂:考核责任单位最高100元;
责任性生产未遂:考核责任单位最高300元。
7、凡发生以上不安全情况的班组,年底取消评选先进班组资
格,车间取消评选先进车间的资格,分厂取消先进分厂的资格,所在单位负责人取消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第111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当月工资10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忽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
第112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调查单位报总经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113条 本标准规定的罚款和处理,铝电公司安监部对罚款幅度和决定另有规定的,按铝电公司安监部要求执行。
第114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是影响恶劣的事故,铝电公司安监部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铝电公司安监部决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115条 对于及时发现危及设备或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单位或个人,由本单位申报,公司安环科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视情况给予20~500元奖励。
第116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本标准相抵触的相关规定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适时修订。
公司领导签字:
滨州海洋化工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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