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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度不完善。电梯随房屋的开发、建设、买卖、使用等的产权转移,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单位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在实际转移过程中,一是电梯采购者对电梯的质保责任规定不完善;二是存在开发者、建设者在工程竣工交付时没有办理电梯安全交接手续,业主购房时没有办理电梯安全管理委托手续,物业公司没有承担起电梯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三是因各种原因存在电梯物业费收缴困难,电梯无法按质按时维保与检验;四是存在回迁小区没有物业公司,电梯无人管;五是许多物业和单位将电梯全部委托给维保单位,自己不管理;六是许多单位没有明确电梯管理责任机构和人员;七是部分小区入住率低,电梯管理出现真空;八是使用单位基本上没有自行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这些情况的出现使电梯运营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维保、检验)呈现多个主体,极易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安全使用管理主体无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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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25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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