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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防止事故五原则

热度 17已有 925 次阅读2011-5-25 09:11

(一)可能防预的原则

(二)偶然损失的原则

(三)继发原因的原则

(四)选择对策的原则

(五)危险因素防护原则

 

     可能防预的原则:人灾的特点和天灾不同,要想防止发生人灾,应立足于防患于未然。原则上讲人灾都是能够预防的。因而,对人灾不要只考虑发生后的对策,必须进一步考虑发生之前的对策。

  安全工程学中把预防灾害于未然作为重点,正是基于灾害是可能预防的这一基点上的。

  但是,实际上要预防全部人灾是困难的。为此,不仅必须对物的方面的原因,而且还必须对人的方面的原因进行探讨。归根结底,要贯彻人灾可能预防的原则,就必须把防患于未然作为目标。

  事故原因的调查报告中,常常见到记载事故原因是不可抗拒的。

  所谓不可抗拒,也许是认为对于受害者本人来说不能避免的意思,而不是从被害者的立场考虑的。

  如果站在防止这个事故再次发生的立场考虑,则应该存在另外的原因,而且那绝不是不可抗拒的,而是通过实施有效的对策,可以防患于未然。

  因而从可能预防的原则来看,人灾的原因调查可以不使用“不可抗拒”这个字眼的。

  过去的事故对策中多倾向于采取事后对策。例如作为火灾、爆炸的对策有:建筑物的防火结构,限制危险物贮存数量、安全距离、防爆墙、防油堤等,以便减少事故发生时的损害;设置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灭火设备筹,以便早期发现、扑灭火灾;设立避难设施、急救设施等,以便在灾害已经扩大之后作紧急处理。

  即使这些事后对策完全实施,也不一定能够使火灾和爆炸防患于未然。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妥善管理发生源和危险物质是必需的,而且通过这些妥善管理是可能预防火灾、爆炸的发生的。当然为防备万一,采取充分的事后对策也是必要的。但是,防止灾害只着眼于事后对策的作法,可以说是从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的观点出发的。而这些则是基于把可能预防的人灾和天灾一视同仁来考虑的。

  总之,作为人为灾害的对策是防患于未然的对策,比事故后处置更为重要。安全工程学的重点应放在事故前的对策上。

 

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回复 wy0118 2011-5-26 11:04
回复 安全三宝 2011-5-30 19:30
回复 wy0118 2011-6-9 09:29
回复 文山律师 2011-9-13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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