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XINGLI
发表于 2015-10-12 09:18
若干若干
2015yzcai
发表于 2015-10-12 15:37
:P:P:P
gzzymawu
发表于 2015-10-23 02:22
今天才看到这个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的比例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得少于1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安监总局制定的规定。安监局里面的事业单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吗?为什么安委会又要求监管监察人员要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这条规定是不是包括不全面。
雨露晨光1#
发表于 2015-11-4 16:18
:@:@:@:@
GCSX
发表于 2015-11-9 11:21
法律责任
珠联璧合
发表于 2015-11-9 14:11
难呀!不知道该如何?
注安人
发表于 2016-1-17 13:45
应该和住建部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