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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吧,安全人,好日子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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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15日),201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在北京召开,启见君有幸到会场全程感受了下。

会议结束后发了个朋友圈,很多同行朋友前来打探消息,问我今年的会有哪些利好消息。本来出于工作的原因,有些内容是不方便在此透露的。

后来看了安监总局网站关于此次会议的新闻通稿,以及国务院安委会1月14号发的《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觉得适当聊点也没事儿。

先亮观点:安全人的好日子即将到来。再做详细的论述。

目前来看,决定安全人日子是否好过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注安的前途,另一个是责任追究,前者决定安全人的地位,后者决定安全人的命运。

先说注安前途。前段时间,2016年注安考试取消的谣言传得铺天盖地,考试是否取消,带着脑子思考的人都会得出结论,安全启见此前也聊过,点此查看

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的是,安监总局对注安工作是放在心上并且正在积极推动的,这么说并非没有依据,《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到,要“制定稳定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及事务所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安委会2016年1号文这么强调,其中的分量如何、用意如何,相信大家都能做出准确判断。

所以一句话说了就是,国家对注安是重视的,也在积极做工作的,但由于以往积累的矛盾太多,想要注安现状马上就得以改变,肯定是不现实的,啥事儿都得有个过程。

再说责任追究。昨天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叫做全体会议,由安监总局杨焕宁局长做报告;第二部分叫做分组讨论,即将所有参会人员分成多个小组,进行小组讨论。

启见君参加了其中一个小组,在该小组讨论过程中,明显感觉得到好几个省安监局局长对责任追究的态度,与大家其实是一样一样的,他们都认为目前安监人(当然也包括安全员)的责任边界划分是并不明确的,并就此问题向安监总局的领导多次反映,也得到了总局领导的积极回应。

你或许会说,得到总局领导积极回应又如何?如果你真这么想,那我们再来看看《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针对安监人员,《要点》中明确提出:“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厘清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联想下天津港8.12事故,这句话有何用意,你懂的。

针对企业安全员,《要点》中明确提出:“制定企业全员岗位安全责任指导意见,推动企业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加强班组管理、岗位管理和现场管理。”

国务院安委会2016年1号文把安监人员和企业安全员的责任清单问题提出来说,足以看出国家层面对当前安全人责任清单不够明确这一问题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的。

这里提到的责任清单有什么意义呢?责任清单的意义在于,它会尽可能详细地把安全人的责任条理化,对照责任清单去做工作,尽职免责也就谈得起来了,是你责任的,逃也逃不掉,不是你责任的,赖也赖不着。

综上所述,目前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两条利好消息:

1、国家正在积极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的制度建设工作,注安还会压一阵箱底,但在可预见的未来,它的价值只会逐步提高。

2、国家正在积极厘清安全人的责任边界,发生事故必有安全人被追责的现状,将会被改变。

发表于 2016-1-27 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就像一个收费的厕所,可惜光是放屁的没有拉屎的!
一位老农见逛街的男女如厕十分不便,便花钱在临街路口买地盖厕,极大的方便了饮食男女。
邻居眼热,问老农到:“每天进出这么多人,每年农家肥也卖不少钱钱吧?你是大发了。”
老农笑答:“现在干实事的人少了,来了光放屁不拉屎。”
安全工程师, 大发, 农家肥, 饮食男
发表于 2016-1-25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但要听其言,最重要的是观其行,盼望着总局的政策赶紧下来。
发表于 2016-1-25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25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趋势是这样的。切莫又是一个十年!!!
发表于 2016-1-25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25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25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振奋人心的大会,承上启下的大会,久拖不决的大会。。。。。。。。。。。。。。。。。。。。以强势态度和强硬形式,一定明确待遇问题,职称问题。让受苦受累,如履薄冰胆战心惊的日子挂起钩来。
发表于 2016-1-25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
发表于 2016-1-25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山东搞的《建设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了企业必须按第九条进行配备;这是否能说明注册安全工程师要得到认可??这是2013年下发的政府令,现在又重新提起,是否预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春天要来了!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九条 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发表于 2016-1-26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在可预见的未来,它的价值只会逐步提高。
发表于 2016-1-26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莫又是一个十年
发表于 2016-1-26 09: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任重而道远
发表于 2016-1-26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任重而道远
发表于 2016-1-26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年都老了 ~
发表于 2016-1-26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如此吧,大家都不想自己的努力白费了。
发表于 2016-1-26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靠谱
发表于 2016-1-26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这个帖子,希望那些消极的人员振作起来,做好本职安全工作,也希望有些人不要发些消极的没有的东西,安全肯定会被越来越重视的。
发表于 2016-1-26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风险控制吧,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别被忽悠进了大牢!!
发表于 2016-1-26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第二个十年安全生产大忽悠
发表于 2016-1-26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期望值不要太高!安委【2016】1号文”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按照“急用先改”原则,抓紧梳理亟须启动的安全生产改革项目,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专项改革方案,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强化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监管。改革安全评审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建立安全评价报告公开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统计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办法。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事项,依法严格高危行业安全准入,加强事前把关和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安全生产服务。积极发展安全生产第三方市场,培育专业化社会服务体系,制定稳定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及事务所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的预防功能。建立安全生产社会综合治理体系,调动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保险机构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推行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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