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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谈新法96条 的认识:我感觉不能干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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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这6条按单位都存在

发表于 2014-11-10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11-10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责任重大,力度强。
发表于 2014-11-10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工资待遇只字不提,只管处罚
发表于 2014-11-10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工作不好干了
发表于 2014-11-12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11-12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这样就没法干了。
发表于 2014-11-12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这样就没法干了。
发表于 2014-11-19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责任追究也越来越严格。但安全管理人员只是企业的管理人员,没有企业领导的支持什么也做不了,只能被动背黑锅。责、权、利完全不对等!真不敢干了。。。。。
发表于 2014-11-24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动起来,保证合法。如果仍然不合法,请在11月30日前将存在的问题书面发给安委会和最高领导人,抄送安监局。然后卷好铺盖准备闪人。
发表于 2014-11-24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11-24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难干
发表于 2014-11-25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卷铺盖闪人,不适合干安全了
发表于 2014-12-3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很难作了。
发表于 2014-12-8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啊!
发表于 2014-12-8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肿么办?只有责任没谈待遇啊
发表于 2014-12-15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这个看怎么理解
负责人应该是指生产相关负责人,而不是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做好自己工作的话就不会是直接责任,而是间接责任
发表于 2015-1-4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重大
发表于 2015-1-5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会越来越严格的
发表于 2015-2-12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人员的职责是保证单位不发生事故。如果你能做到,法律就不会找你的麻烦。否则你就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可以看看2013年:11.22 事故的处理。有些问题就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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