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至少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三 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消防安全负责人和被检查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四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第五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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