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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24444]烟台发布食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color=rgba(34, 34, 34, 0.5)]sd.ifeng.com 2025年03月13日 06:54
[size=0.8]“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例。通过公开曝光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例,有力震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大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市民也可仔细看看这些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真实案例,避免在日常消费中“踩坑”。
[size=0.8]一、高新区某面食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售食品案
[size=0.8]烟台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公司对烟台高新区某面食店自制枣花馒头和自制发面饼进行抽样检验,报告显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加工枣花馒头和发面饼过程中加入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根据GB2760-2014规定,甜蜜素不得在馒头、花卷、包子等发酵面制品中使用。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烟台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size=0.8]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本案中,当事人为了降低成本,增加面食口感,未按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本案的查处打击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也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尤其是食品摊点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size=0.8]二、蓬莱区某酒厂虚假标注产品标签案
[size=0.8]2024年1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专项执法工作安排,对辖区内某酒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生产线上,工人正在贴标的红葡萄酒食品,标签标注“原产国:法国”、“进口商:广州市某公司”。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将从法国进口的葡萄原酒,在其生产车间中进行灌装、贴标、封装至最终产品,涉案食品生产者仍为当事人,标签信息为虚假内容。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size=0.8]全市开展以打击生产领域标签虚假、商标侵权、网络销售、以国内罐装酒冒充原瓶进口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为重点的葡萄酒专项执法行动,该案例对于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葡萄酒质量安全风险和舆情事件、维护烟台葡萄酒的形象有重要警示意义。
[size=0.8]三、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鲅鱼馅及经营食品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size=0.8]2024年10月9日、2024年10月19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投诉举报信,举报人均称其购买的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鲅鱼馅配料表标注“食用油”,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
[size=0.8]经执法人员对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等进行全面检查、查看涉举报批次鲅鱼馅的生产记录、投料记录及对企业负责人的询问调查,发现其使用的原料油实为植物油。食用油是一种统称,是指在制作食品过程中使用的动物或植物油脂,但两种油脂之间的营养成分、维生素种类及含量相差甚远。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在配料表中标注食用油不能够真实表示出食品的真实属性,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影响食品安全。
[size=0.8]该案例警示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标注食品配料表,不得虚假标注、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仔细查看食品标签,特别是配料表,了解食品的真实成分,避免购买到虚假标注的产品。如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size=0.8]四、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严格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要求、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以及发布虚假广告案
[size=0.8]2025年2月19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严格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要求、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size=0.8]2024年9月12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成品库内发现其生产的31箱冻干棉花糖(彩虹版)(20g*60袋/箱)、30箱冻干棉花糖(白雪版)(20g*60袋/箱)、11箱一整颗草莓冰糖葫芦(30g*60袋/箱)、10箱一整颗山药冰糖葫芦(30g*60袋/箱)4种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4/9/13,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4种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原料采购记录、原料验收记录和投料记录。2024年10月9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再次对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店铺内将“黑松露菌菇脆”产品的页面广告内标注有“低脂”字样,而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脂肪标注为17.5克,不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关于低脂的规定(低脂标准是:每100克含量中的脂肪含量小于等于3克)。上述页面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size=0.8]食品乃民生之本,其安全性关乎群众健康。倘若生产企业擅改日期,或疏于规范,不仅危及消费者之安康,亦有悖商道诚信。今逢网络盛世,企业虽可借媒体之力广而告之,然若宣传失度,易使广告失真,误导群众。市场监管部门严惩此类不法之举,可敦促企业恪守规范,确保食品之质与安,庇护消费者免遭欺害,共筑安全有序之市井,守护万民健康之权益。
[size=0.8]五、招远某餐饮店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案
[size=0.8]2024年6月1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餐饮店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size=0.8]2024年4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人来电称某餐饮店将顾客食用后的辣椒回收后再次使用加工菜品。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到招远市某川菜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微波炉下方塑料盒装有混有杂物的回收辣椒,厨房绞肉机有辣椒残留,操作台上和仓储间也有辣椒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3月起回收顾客食用“辣子鸡”菜品剩余的干辣椒,经“12型电动绞肉机”研磨成辣椒泥,研磨后的辣椒泥用于本店“水煮肉片”菜品制售。餐饮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size=0.8]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回收食品加工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全力维护公平有序、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让消费者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size=0.8]六、莱州某海参店销售的海参虚假宣传案
[size=0.8]2024年3月13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海参店销售的海参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size=0.8]2023年11月05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烟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单,举报人反映购买的海参宣传有增强体质,调整机体免疫力,延缓衰老,改善睡眠提高记忆力,抗疲劳,抗肿瘤抗辐射,调节血脂血糖,改善骨质疏松,促进生长发育,美容养颜等功效,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莱州市某海参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了举报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及支付凭证,经营者承认购买事实,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size=0.8]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海参宣传有增强体质,调整机体免疫力,延缓衰老,改善睡眠提高记忆力,抗疲劳,抗肿瘤抗辐射,调节血脂血糖,改善骨质疏松,促进生长发育,美容养颜等功效,海参虚假宣传单页是在购进的包装盒内带的,海参包装盒共计花费110元。
[size=0.8]海参店销售的海参虚假宣传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size=0.8]此案不仅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虚假宣传行为的严厉打击,也警示广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杜绝虚假宣传,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应提高警惕,理性看待宣传内容,避免被不实信息误导,共同营造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
[size=0.8]七、牟平某食品供餐单位采购使用农残超标的食品原料案
[size=0.8]2024年10月1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农残超标的马铃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size=0.8]2024年5月27日,牟平区局接到国抽系统指令称当事人购进的马铃薯经过抽样检验,农药残留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自青岛某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不合格马铃薯用于制作菜品。另查,当事人未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作为餐饮供餐单位,当事人的受众广、影响面大,受餐群体均为学校学生,大多数为儿童,儿童群体是特殊群体,他们的身心健康应受到高度重视。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尽到供餐单位应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对当事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既能让当事人为其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更能对当事人以及整个餐饮行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相关单位尽快自检自查,对规范餐饮服务行为,保证广大群众食品安全,具有深远的意义。
[size=0.8]八、海阳某超市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size=0.8]2024年3月1日海阳局接到投诉举报:海阳市某商店和某超市经营的今麦郎“一桶半”香牛肉面,生产日期被商家篡改。当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店和超市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两家商店经营涉案今麦郎“一桶半”方便面均系本案当事人所供应。
[size=0.8]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有篡改生产日期今麦郎“一桶半”方便面66桶,执法人员当场给予扣押。
[size=0.8]经查,2023年11月、12月,当事人将其供货商店和超市快临期的今麦郎“一桶半”方便面收回,用酒精把桶底原生产日期擦拭掉,然后将桶装方便面封膜,打上新生产日期,共篡改150桶,以每桶3.3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销售84桶。
[size=0.8]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我局依法没收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桶装今麦郎方便面66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size=0.8]近年来,虽然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不法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方法也在不断更新,本案当事人回收临期方便面后将原生产日期擦拭掉,然后将其重新打码包装,再出售给消费者,致使普通消费者难以分辨其是否安全。对于不法商家的新型侵权方式,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和宣传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size=0.8]九、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size=0.8]2024年1月29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水产制品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
[size=0.8]2023年11月、12月,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接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鱿鱼仔(香辣味)(生产日期:2023-08-24)、鱿鱼仔(麻辣味)(生产日期:2023-08-24)、鱿鱼丝(生产日期:2023-10-02)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问题批次产品,实施召回,查找问题原因并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size=0.8]当事人在案发前便已从经销商处获悉产品不合格问题并主动开展自查,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全面排查各批次各类别产品,对问题产品全力召回,对问题原因及时改正,以积极良好的态度切实履行了社会责任。
[size=0.8]苯甲酸及其钠盐是常见的防腐剂,广泛用于果酱、调味品、饮料等食品的防腐,过量摄入会引起腹痛、腹泻、心跳加快等症状,长期食用可能引起肝肾损害。但要注意的是,苯甲酸及其钠盐属酸性防腐剂,在碱性介质中并无杀菌抑菌作用,同理,每种食品添加剂都有其相应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虽然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量较少,少量食用不会引起较重危害,但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重视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各类添加剂的不同特性,杜绝添加剂滥用情况,提升食品工业的科学化及规范化水平。
[size=0.8]十、栖霞某大药房销售非法添加禁用物质食品案
[size=0.8]2024年1月30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栖霞市某大药房销售非法添加禁用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已经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size=0.8]2023年11月17日,栖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栖霞市某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店内销售的“雪域藏宝”产品存疑,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许可资质等材料。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了现场抽样送检。经检验,该产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属非法添加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栖霞市某大药房作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size=0.8]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摄入不当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列为禁止添加品。广大经营者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审慎查验购进保健品质量合格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食品。消费者也要理性选择保健品,通过正当途径购买,认真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在此提醒,保健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广大消费者若身体不适要遵医嘱,莫要迷信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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