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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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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起草背景

1.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和自然环境带来极大危害,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009361650分,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姚家寨村一村民,在姚周寨中学东侧200处,用装载机平整自家责任田时,将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天运管道有限公司所属的由卢龙、昌黎、抚宁至中阿化肥有限公司的地下液氨管道挖漏,引发10km管道内的液氨(约7 0吨)泄漏。因处理及时,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发生。20107281011分左右,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个体拆除施工队挖掘机将穿越该地块的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地下直径159 mm丙烯管道挖穿,导致丙烯泄漏并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位于塑料四厂南侧迈尧路段的中华饭店明火后引发爆燃。事故最终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爆燃点周边近两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多起事故表明,涉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一旦发生事故,涉及面广,影响较大。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急需加强。目前,针对管道保护法律只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这个法律是于2010625经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101正式实施。《管道保护法》着重于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并没有对其他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提出要求,鉴于当前突出问题,急需制定部门规章,规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二、起草过程

监管三司组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首先提出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初稿,经修改后形成第一版《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01119,监管三司在京组织召开本规定征求意见专题讨论会。来自天津市、辽宁省、湖北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北京化工研究院、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化工等单位的专家参加了讨论会。讨论会从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34条意见和建议,会后根据专家讨论会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

2011156日,监管三司组织司内和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有关人员对根据专家会意见修改后的《规定》进行再次讨论,根据讨论会意见修改后形成第二版《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1414,监管三司再次在京组织召开《规定(征求意见稿)》研讨会。来自北京、天津市安全监管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石油、中国化工、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秦皇岛天成公司、秦皇岛天运公司以及中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等单位的专家参加了此次会议。在本次会议上,中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提出了关于化学品输送管道投产试运的有关安全措施。之后,根据本次专家讨论会意见进行了修改。

201154,监管三司召开司务会,对《规定(征求意见修改稿)》进行讨论。据此讨论会意见修改后,经过进一步审核、修改,形成了《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七章,共四十二条。各章分别是: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安全管理;第三章 建设安全管理;第四章 运行安全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阐述了《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规定》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  规划安全管理。提出了危险化学品管道规划、经管道输送介质、管道选线条件的规定,并提出了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等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建设安全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三同时”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以及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以及投产、试运的有关安全措施提出要求。

第四章  运行安全管理。对管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管道巡护制度建立、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列出了禁止危害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数种行为,对在管道周围一定范围内进行的各种施工作业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管道事故及应急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 罚则。对管道所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危害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各种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 附则。对《规定》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进行解释。同时,对本规定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经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规定了处理方法。附则还列出了本规定的实施时间。

四、主要条款说明

1.第二条对《规定》适用范围做出了如下规定:

《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区域的埋地、地上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规定》不适用于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2.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应由具有化工设计甲级资质和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应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作此规定, 一方面是基于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涉及化工设计和压力管道设计。化工设计甲级资质属工程设计类,证书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属特种设备设计类,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另一方面,为保证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本质安全,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即进行HAZOP分析。

3.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中的有关距离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管道保护的有关规定提出。

4.第六章罚则中第三十三条的第一、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采纳414专家讨论会和54监管三司内部讨论会意见,分别根据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第一、二项,第八十条的第六项和第八十二条制定;第三十三条的第三、四项的违法行为,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制定;本章中其他未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涵盖的条款,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处罚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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