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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问责止于市级,暗合“刑不上大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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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河南省政府对2008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补充意见》。《补充意见》按矿难造成死亡人数多少,划分了若干问责等级,分别从生产现场的责任人、企业责任人到县级、市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并给予停产、关闭、免职等处罚。(来源:人民网)

  对于频繁出现的矿难,加强监管、问责和惩处是十分必要之举,河南完善和逗硬矿难问责制度,顺应了“生命第一”的煤矿监管首要原则,从这种态度和决心中我们看到了煤矿安全监管的进步和希望。但通观《补充意见》,问责等级到了“发生死亡50人以上矿难将免职市长”就嘎然而止,让人很是不爽、疑窦顿生:矿难问责止于市级,是否暗合了“刑不上大夫”的“潜规则”?

  河南省出台的这个《补充意见》,按制发公文的常规程序来看,这个《意见》的执笔者应该是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为主管安全监管的部门,不把矿难问责的级别上升到省政府这个级别,尚情有可原,毕竟按行政管理权限对省级的问责权在中央。但在《补充意见》中,不明确本部门应该担当的责任,不对本部门及责任人作出问责的规定,则怎么也说不过去。常言道:打铁还需自身硬。让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得做到;让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矿难问责止于市级,是河南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如小猪点将那样“忘了自己”,还是故意“明哲保身”在制度设计源头就把自己剔除出“风波圈”,这就不得而知了。但给人留下的思考是,上级领导的责任不敢追究,自身应该担当的责任不愿追究,如此问责岂不是“己所不欲,强施于人”?

  “上行”的正,“下效”才不会偏。对矿难的问责切不可搞“刑不上大夫”,应坚持“责权对待”原则,不管官职大小和级别高低,哪一级失职就问责哪一级,该谁承担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建立暴风骤雨般的问责机制,通过从重从严的惩处,采用倒逼的办法,推着企业和监管者抓安全生产,罚的企业和监管者抓安全生产。这样的问责没有任何技术难题,只需要坚决的态度、强硬的决心、取命的重典。
发表于 2011-5-10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定这样的制度
做老大的最爽、、、
出来重大事故就可以往地下推了
问责制嘛!
发表于 2011-5-10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权责利失衡的典型表现。
发表于 2011-5-10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路过


    全中国都这样 明哲保身吗 先把自己摘干净 在把问题弄到别人身上 这样多好
发表于 2011-5-10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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