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5日下午,四川绵阳市游仙区居民邓女士到一家休闲会所打麻将,结果突发脑溢血昏迷,会所老板得知情况后,先给邓女士的弟弟打了电话,但直到一个小时后才拨打120。3月10日,邓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邓女士的家属认为休闲会所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违反政府禁令开设麻将馆,且在邓女士晕倒后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导致邓女士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会所担责四成,共赔偿30余万。近日,游仙区法院作出判决,休闲会所在邓女士发病时的救助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邓女士的死亡结果应承担20%的损害责任,共计赔偿15万余元。
打麻将突发脑溢血
休闲会所老板一个小时后才拨打120
50多岁的邓女士是绵阳市游仙区人,2月25日下午,她来到离家不远的一处休闲会所打麻将。当天下午4时许,邓女士突然昏迷,和邓女士一起打麻将的人随即将情况告诉了正在打麻将的休闲会所老板。
这家休闲会所共有4名老板,得知情况后,一人扶起了邓女士,另外一人因认识邓女士的弟弟邓先生,于是电话通知了邓先生。此时的邓先生正在三台县芦溪镇,于是紧急赶往邓女士打麻将的休闲会所查看情况。当天下午5时左右,邓先生到休闲会所查看情况后,随即前往当地的卫生站请医生,医生到达现场后,初步判断邓女士是脑溢血,须送往医院抢救。
当场拨打120急救电话的是会所另外一名老板张先生,根据通话记录单显示,张先生拨打120急救电话的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17时30分,急救中心于当日17时51分回拨了张先生的电话以确定病人的具体位置。
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起诉会所老板索赔30余万
遗憾的是,2020年3月10日,邓女士因脑干出血、高血压等抢救无效死亡。邓女士死亡后,其家属将休闲会所的4名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40%的责任,赔偿30余万。
家属称,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各级政府明令禁止娱乐场所、麻将馆营业的情况下,四人开设的休闲会所麻将馆仍然在营业。而且,在邓女士突发脑溢血昏迷后,现场一起打麻将的人和四名老板因为害怕惹麻烦,未及时拨打120急救,而是四处联系邓女士家属,一个小时后在邓女士弟弟的要求下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因为四名老板的拖延,导致邓女士未及时得到有效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在庭审中,休闲会所的4名老板辩称,麻将馆事发当天没有营业而是准备营业,没有人邀约邓女士打麻将,是其自己到休闲会所。此外,4人辩称,邓女士发病时间是下午五点多,而且在邓女士发病后的第一时间,一名老板就去扶着邓女士,同时另一人通知了邓女士的弟弟邓先生,老板之一的张先生也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休闲会所的4名老板均认为已经采取了措施,尽到了义务。
不过,针对邓女士的发病时间,休闲会所的4名老板在当地派出所录笔录时,均陈述为当天下午4点多发病,而且邓女士的弟弟也是在4点多接到会所老板的电话。
法院判决
休闲会所担责两成赔偿15万余元
庭审中,休闲会所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述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了风险提示说明和防范、救助义务,该救助义务是法定的,不能转移给他人,同时,该救助义务也不是无限的,只有在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