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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治安高危人员”是“欲加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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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4月11日《深圳商报》报道,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开提到“治安高危人员”。据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称,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为大运期间营造全市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打下坚实基础。接下来,深圳警方将进一步加强社会面控制,开展“大运安保严管严治严打冲刺十大行动”,重点仍是排查清理治安高危人员。
    大运会来了,安保工作自然是头等大事,可是深圳警方为此不惜清理驱赶8万余名所谓“治安高危人员”,并且意图继续清理驱赶更多“治安高危人员”,着实有些令人感到触目惊心。让人不得理解的是,难道仅仅因为大运会有安保需要,部分人在深圳的居住和工作权利就被无情剥夺,警方就可以完全主观地对之进行肆意清理和驱赶吗?深圳警方这么做,究竟凭依的是哪一条法律?
    《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深圳警方驱赶所谓“治安高危人员”,根本谈不上“以事实为依据”,也谈不上“以法律为准绳”,他们甚至连嫌疑犯都不是,而只是因为“没有正当职业”“、生活规律异常或经济来源可疑”、“有极端言行”,是精神病人或者“被精神病”,及至宽大无边到“对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有现在或潜在危险”的所有人。
    说白了,对这样一群在法律和事实上均无法被判定有罪的人实施驱赶,就是一种“疑罪从有”的霸权逻辑在作怪——你有没有犯罪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警方如果怀疑你有可能犯罪,那么你就得被驱赶清理。换言之,深圳警方的行动原则是“宁可错赶八万,不可漏掉一人”。这不仅毫无正义性可言,更加毫无公平性可讲,因为驱赶“治安高危人员”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怀疑为依据,以身份为准绳”。
    显然,这和“依法治国”的宪法精神是完全相背的。古语有云: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地方警察如果想把一些在重要活动期间可能惹麻烦的人提前赶走,总是可以找到“治安高危人员”之类的大帽子给人戴上;然而,这样一种看似方便有效的“安保懒政”,却是以对法治精神的背叛和践踏作为代价的。倘若全国各地都这样干,那么这些所谓“治安高危人员”,岂不是将在偌大国土上找不到一个安身立命之所?
    无论在任何时候,权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是一条零容忍的底线。某种意义上,相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和疑罪从无的基本法治原则,仅仅只是一项体育活动的大运会,或许还真没有那么重要。
□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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