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水上客运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1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应当有相应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