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技术》记忆五字诀(三)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五章最简练,九条十一款。意义可不轻,款款是关键:应急救援急,关系着人命; 
  调查处理严,涉及到责任。县以上政府,对特大事故,订救援预案,建救援体系; 
  需人力财力,建成不容易;一定要建立,建成受大益(68)。三大高危区,建救援组织; 
  规模比较小,指定人兼职;器材配置好,届时能应急(69)。发生事故后,现场先报告; 
  单位负责人,迅速去抢救;同时往上报,不瞒、谎、拖报,不破坏现场,不毁灭证据; 
  否则触刑律,后悔来不及(70)!安监各部门,按规定上报,不瞒、谎、拖报,求实最重要(71)! 
  地方之政府,安监负责人,接重大报告,立即赶现场;既抢救事故,又安定群众; 
  各方应支持,便利多提供(72)。实事求是查,科学分析清:经过和原因,性质和责任; 
  既汲取教训,更整改隐患;三个不放过,要严格遵循(73)。属责任事故,查明责任人, 
  依法追究外,倒查谁批准;失职渎职者,负法律责任(74)。调查和处理,依法纪进行; 
  阻挠和干涉,违法又违规(75)!县以上政府,安监各部门,事故要统计,定期出通报(7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在法律面前,人人都平等,法既不容情,更不容污玷。责任十九条,各方都涉及, 
  谁触犯法律,负相应责任。安监工作人,三条犯其一,降职或撤职;犯罪则服刑: 
  1不符合安全,而验收批准;2发现未批准,不取缔处理;3已批不安全,不撤原批准(77)。 
  安监各部门,执法要公正;不指定产品,不收取费用,若违反规定,监察令纠正; 
  情节严重者,给行政处分(78)。若中介机构,出虚假证明,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罚者,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罚二至五倍;五千元以下,五千至二万; 
  直接责任者,五千至五万;他人受损害,要连带赔偿;违法之机构,撤销其资格(79)。 
  单位负责人,安全要投入,资金不到位,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停产停业整; 
  若发生事故,严肃查责任: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不够刑罚者,给撤职处分; 
  个人投资人,给罚款处分:二万元以上,至多二十万(80)。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履行, 
  先令其改正,再停产整顿;若发生事故,处分必定严:构成犯罪者,给刑事处罚; 
  不够刑罚者,给撤职处分,或罚款二万,至多二十万;若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职务五年内,不得再担任(81)。生产经营者,犯以下四条,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再停产整顿,二万下罚款:1未设立机构,未配安管员;2高危三大区,主要负责人, 
  安全专管员,未考核合格;3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培训,未知告险情,或告知不真; 4特种作业者,未经过培训,未经过考核,未取特作证(82)。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九条, 
  限期其改正;逾期未改正,再停产整顿;五万下罚款;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1矿山、危险品,项目未设审;2施工不规范,未按批准文;3项目使用前,未验收合格; 
  4危险设备上,警示不明显;5其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6对安全设备,未保养检测; 
  7未为作业人,发防护用品;8其特种设备,未取安全证;9明令淘汰品,使用仍不停(83)。 
  未依法批准,产、销危险品,责令其关闭,没收所得款;十万元以上,罚一至五倍; 
  不足十万元,二万至十万;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84)。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三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并处以罚款,二万至十万,份量可不轻;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1产、销危险品,管理未专门,措施不可靠,不接受监管; 
  2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评估、监控,未制定预案;3爆破、吊装等,未安排专人, 
  现场秩序差,管理存隐患(85)。生产经营者,发包或出租,对方不合格,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款,分以下几等:五万元以上,罚一至五倍;五万元以下,罚一至五万; 
  造成事故者,负连带责任;或未签合同,安全责不明,未统一协调,责令其改正, 
  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86)。两以上单位,同一作业区,未签订协议,未指定专人, 
  未进行协调,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87)。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两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停产停业整;后果严重者,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1危险品车间,商店或仓库,与员工宿舍,处在同一栋;②场所或宿舍,标志不明显, 
  封闭或堵塞,出口不畅通(88)。生产经营者,与从业人员,订立之协议,无安全内容; 
  免除或减轻,伤亡之责任;该协议无效;并处以罚款: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人, 
  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89)。若从业人员,违规章制度,违操作规程;生产经营者, 
  先批评教育,再依规处分;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90)。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 
  出重大事故,不立即抢救;或调查期间,竟擅离职守;甚至逃匿者;降职或撤职; 
  逃匿要严处,拘留十五日;构成犯罪者,究刑事处罚;若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 
  处罚要严肃,方法依前款(91)。地方之政府,安监各部门,若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 
  直接责任者,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92)。生产经营者,条件不安全, 
  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安全,一定要关闭,吊销其证照(93)。行政之处罚,安监部门定; 
  关闭之处罚,县府以上定;拘留之处罚,公安机关定;另有规定者,依照其规定(94)。 
  生产经营者,出伤亡事故,应依照法律,担赔偿责任;拒绝或逃匿,则强制执行; 
  事故责任人,未依法赔偿,法院执行后,赔偿仍不足,应继续赔偿;受害人发现, 
  责任人有财,请法院执行(95)。 
  第七章 附 则 
  附则有两条,说明和解释:危险之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危及人和财,其它危险品;重大危险源,指长期、临时,生产或搬运,使用或储存, 
  危险之物品;且物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单元(96)。本法施行日,二零零二年, 
  十一月一日(97)。施行之开始,执法之开始。各位要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