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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任先德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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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6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1.24444]泰安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任先德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宣判
[color=rgba(34, 34, 34, 0.5)]sd.ifeng.com 2026年09月15日 14:43

[size=0.8]2026年9月14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泰安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任先德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任先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任先德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size=0.8]经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2004年1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任先德利用担任泰安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违章建筑免于拆除、土地购置、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3个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1万余元。(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2015年4月至2025年1月,任先德离职后利用原担任泰安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资金拆借、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4个单位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2万余元。

[size=0.8]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先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任先德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任先德归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违法所得及孳息已全部退缴;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size=0.8]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任先德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任先德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各界群众共10余人旁听了庭审。
[size=0.8]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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