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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原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被2026年5月17日发布的应急管理部令第20号(修订版)取代,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核心新旧对比:一、基本框架与总则变化 项目 旧版(2019年 第1号令) 新版(2026年 第20号令)
统一改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新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职责
3个,删除附件1,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及人员配备标准"另行制定"
二、资质认可条件(核心变化)•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旧版第六条有详细量化规定(固定资产≥800万、专职安全评价师≥25人等);新版删除具体条款,明确"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另行制定"。• 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新版第六条保留并调整):• 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从25%提高到30%• 要求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为"相关专业",且强调专职技术人员须在本机构缴纳社保• 新增:检测检验机构应在注册地所在直辖市或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满足资质条件• 禁止申请主体:旧版仅说"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主管社会组织";新版明确含其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不得申请。三、技术服务与执业规范内容 旧版 新版
须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具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二级评价师+4年以上经验
扩充为12项以上,新增禁止转包、分包安全评价项目、明示/暗示保证取得许可
强制建立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网站须公开机构信息、现场影像、报告,及时更新
四、法律责任(大幅加重)违法行为 旧版处罚 新版处罚
没收+最高20万罚款+吊销资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5年内不得从事;情节严重终身禁入
新增:责令停业整顿,处3~10万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1~3倍(≤10万);无所得1~3万;责任人0.5~1万
五、其他重要新增条款• 专职技术人员定义(第36条新增):明确为与机构订立劳动合同并由机构缴纳社保的人员;安全评价师资格含退出目录前取得的及人社部门规定取得的职业资格。• 变更事项扩大(第11条):增加"主持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需办理变更;删除"取得资质一年以上才可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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